2026年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倪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烟叶案

2026-08-15

案号:(2025)JXXX刑初不诉第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倪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异地烟农烟叶收购合同、跨省运输的方式经营烟叶生意,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烟叶为烟农超计划生产的烟叶,倪某某等人将计划外的烟叶收购后跨省销售。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XX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辩护人介入后了解到,倪某某等人均为当地烟农或与烟农有密切关联的人员,因烟叶丰产导致计划外烟叶无法通过正规渠道销售,遂采取购买异地烟农烟叶收购合同、跨省运输的方式进行经营。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倪某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但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的特殊背景应予充分考虑。烟叶的种植和收购需要依据烟农与烟草部门签订的种植合同,按照约定的计划产量交易。当出现丰产时,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烟农因经济利益,对计划外的烟叶进行不合法处置。倪某某等人的行为源于烟叶丰产这一客观经济现象,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倪某某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

第三,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本案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第四,从行刑衔接角度,对倪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追究其行政责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判决结果

XX县检察院于2025年5月对倪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向烟草专卖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在检察机关推动下,一项总额360余万元的烟叶生产优化补助方案在XX县实施,覆盖6个乡镇15个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从案件特殊背景、当事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多维度展开辩护,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也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的有效运用。对于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司法温度。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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