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JXXX刑初XX号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钟某未经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产品。经公安机关侦查,现场查获假冒白酒56瓶,已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2025年5月,钟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6月案件移送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在接受钟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经初步研判,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钟某犯罪数额刚过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法定从轻情节。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精细化辩护: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钟某虽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符合不起诉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钟某犯罪数额较小,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销售金额为4.8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较低,社会危害性有限。
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均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钟某积极退赃退赔,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取得了权利人的书面谅解。
五、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不具有再犯风险。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检察机关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充分论证了钟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同时,赵飞全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沟通赔偿事宜,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2025年10月,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等多方代表参与听证。听证员在评议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与训诫。
本案是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对不起诉成功案例。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从犯罪数额、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刚过立案标准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精准辩护,充分挖掘从轻、减轻情节,完全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正确适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