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助向某某、李某某获绝对不起诉

2026-08-15

虚拟案号:(2025)QXXX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向某某,男,1978年出生,系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某某,男,1982年出生,系星某公司、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3年至2024年间,向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在贵州合作实施某工程项目。因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法取得发票报账,经与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以其名下的星某公司、亿某公司为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46万余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冻结了向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20万元。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向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向某某、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全面了解了案发经过和案件细节。

赵飞全律师经深入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和抵扣,但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赵飞全律师紧扣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的最新规定,围绕“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两大核心要件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人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向某某、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二人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行为人不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

向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原因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法取得发票进行报账。这些开销是真实发生的工程成本,并非虚构的交易。行为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在于解决真实成本无法入账的问题,而非骗取国家税款。根据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行为人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此目的。

二、本案未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

案涉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真实存在,实际开销真实发生。行为人通过虚开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是在真实成本范围内的进项抵扣,并未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骗取国家税款。国家税款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三、本案行为应定性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不具有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即可。

综上所述,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向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没有骗抵税款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5年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向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220万元解除冻结,并向税务机关制发对案涉人员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真实成本无票入账”型虚开案件,也是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运用最新司法解释成功实现出罪的典型案例。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骗抵税款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实质性地限缩了该罪的适用范围。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司法动向,紧扣“无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两大核心要件展开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绝对不起诉的圆满结果。本案的辩护成功,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重要作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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