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AXX不诉第ZXX号
2026年2月,某市公安分局开展全市网约涉黄线索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针对微信社交涉黄居间介绍、线上牵线卖淫嫖娼等新型涉黄违法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办案民警通过线下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溯源取证,锁定线上居间介绍线索,顺线排查后将本案中间人钟某传唤到案调查,后续以钟某涉嫌介绍卖淫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当事人钟某,现年五十周岁,系本地正规企业在职职工,拥有稳定工作与固定收入,日常生活遵纪守法,无任何行政违法记录、无治安处罚前科、无刑事犯罪劣迹。案发前,钟某与陈某系多年邻里好友,日常关系和睦、无任何利益纠葛。2026年2月案发当日,好友陈某主动联系钟某,虚构需要临时家政保洁人员上门服务的合法事由,以帮忙对接靠谱务工人员为由,请求钟某推送其认识的一名兼职女性联系方式。钟某基于多年亲友情谊,未多想、未核实真实用途,无偿将他人联系方式转发给陈某,全程属于人情帮忙行为,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介绍费、茶水费,无任何牟利意图。
事后钟某完全不知情,陈某并未用于家政保洁对接,而是私自将联系方式提供给有嫖娼需求的人员,私下撮合、促成单次卖淫嫖娼交易,完整完成色情交易的洽谈、定价、场地对接等全部流程。整个色情交易过程中,钟某全程未参与、未在场、未知情,没有参与交易议价、没有协助确定交易地点、没有对接嫖资结算、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经公安机关侦查查实,本案仅发生单次一起卖淫嫖娼交易,涉案总嫖资一千一百元,交易全程由陈某独立操作,钟某未参与任何核心居间行为。
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定,正是钟某的联系方式推送行为客观上为本次卖淫嫖娼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行为,满足介绍卖淫罪刑事立案标准,据此推定钟某主观知情,依法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及其家属得知涉案后极度焦虑,多方对比筛选专业刑事律师后,最终委托深耕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的赵飞全律师承办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全流程辩护工作。
赵飞全律师接受家属正式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钟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稳定当事人供述心态。律师逐字逐句核实钟某与陈某的沟通全过程、联系方式的获取来源、转发的具体场景以及钟某对真实用途的认知状态,固定了“不知情、无获利、被欺骗”的核心事实。
从刑法构罪核心要件分析,介绍卖淫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客观实施居间撮合介绍行为两大核心要件,过失不知情、被欺骗导致的客观关联结果,均不满足本罪构罪基础。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为侦查机关机械以客观结果定罪,忽略主观故意要件,属于典型客观归罪,也是赵飞全律师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全案卷宗无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资金流水等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钟某事前知晓、事中默许涉案色情交易,案件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缺失。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钟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主观上不具有介绍卖淫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介绍卖淫的明知。 介绍卖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介绍。本案中,陈某虚构家政保洁的合法事由向钟某索要联系方式,钟某基于多年友情和合理信赖予以转发,全程不知晓真实用途。在案证据无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够证明钟某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联系方式将被用于卖淫嫖娼活动。
第二,钟某客观上未实施介绍卖淫的核心行为。 钟某仅实施了转发联系方式的单一行为,未参与交易议价、未协助确定交易地点、未对接嫖资结算,整个色情交易由陈某独立完成。转发联系方式的行为本身是中性的,不能仅因该联系方式最终被用于非法用途即推定转发者构成犯罪。
第三,钟某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钟某转发联系方式系无偿的人情帮忙,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介绍费,不具有牟利目的。虽介绍卖淫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但无获利的事实可作为判断主观状态的重要参考。
第四,本案证据链存在根本性断裂。 全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钟某事前知晓、事中默许或事后参与涉案色情交易,指控钟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还特别指出,若将不知情、被欺骗情况下的中性转发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将不当扩大刑法打击面,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上具有介绍卖淫的犯罪故意,钟某系被好友虚构事由欺骗后无偿转发联系方式,全程不知情、无获利,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不留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本案是2026年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不知情被利用、无偿帮忙涉诉案件,也是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存疑不起诉的标杆性案例。
第一,主观故意的证明是介绍卖淫罪辩护的核心。 介绍卖淫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介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明知”的,依法不能认定犯罪。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构罪要件,将辩护重心锁定在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上。
第二,客观归罪应予警惕。 侦查机关有时机械以客观结果定罪,忽略主观故意要件。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成功纠正了这种客观归罪的倾向,维护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中性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转发联系方式本身是中性的日常行为,不能仅因该联系方式最终被用于非法用途即推定转发者构成犯罪。必须综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背景、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判断。
本案对同类社交帮忙、被欺骗牵连涉刑案件的出罪辩护具有极强参考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