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捡拾手机占为己有被控掩隐罪,赵飞全律师以“无主观明知”辩护获不起诉

2026-08-12

2025年,北京发生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掩隐罪案件。当事人顾某(化名)在小区内捡拾一部手机,因手机有锁屏密码无法使用,遂将手机留在家中。失主报警后,警方通过手机定位找到了顾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顾某在明知手机系他人遗失或被盗的情况下仍占为己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5800元。

顾某家属紧急委托北京十大掩隐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接手后,围绕“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了精细化辩护。他指出,顾某捡拾手机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而非主动窃取赃物;顾某在捡拾时并不知晓该手机系犯罪所得——事实上,该手机究竟是丢失还是被盗,连失主本人也未能确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如果无法证明上游存在盗窃、抢劫等犯罪,则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难以成立。赵飞全律师进一步论证,即便上游犯罪成立,顾某在捡拾时也不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北京十大掩隐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法对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对“主观明知”这一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捡拾物品时完全不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则不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作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飞全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严格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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