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洗浴中心收银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助张某获酌定不起诉

2026-08-12

案号:(2026)XX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XX省XX市某洗浴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张某(化名,女,33岁,XX省XX市人)在该会所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费用、记录账目等日常收银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3500元。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张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仅负责收银工作,对会所的卖淫活动并不知情。张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律师发现,张某作为收银员,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收银工作无异;张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提成;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张某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例外规定,且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张某系会所普通收银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张某的身份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担任收银员的,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二,张某不具有主观明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

第三,张某领取的是正常薪酬,每月固定工资3500元,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额外分成。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XX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会所收银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收银员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关键在于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主观上是否“明知”场所存在卖淫活动,二是客观上是否从卖淫活动中获取异常高额提成。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上述两个维度。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论证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明知且仅领取正常薪酬,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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