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专业的赵飞全律师代理钟某群聊转发案获法定不起诉

2026-08-10

案号:Y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某地公安分局网安部门开展“净网2025”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网络涉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网巡查溯源、重点账号排查。在日常网络社群巡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网民钟某在某小众私密社交群组内转发过几段网络短视频,随即对钟某的个人社交账号、手机存储设备、云端网盘数据进行全面勘验检查。经司法鉴定中心专业鉴定,钟某转发的视频中有2段内容包含露骨色情画面,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侦查机关基于上述传播行为,初步认定钟某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钟某系在读大学生,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前科,日常遵纪守法。钟某加入涉案小众群组仅为日常兴趣闲聊,从未有过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想法与预谋。在群组内转发相关视频仅为随手无偿分享,全程未向群内成员收取任何费用、未设置付费观看门槛、未诱导他人转账打赏。

客观行为层面,钟某从未主动复制、下载、批量存储淫秽物品,未对外公开推广涉黄资源,仅在一个20余人的封闭小众私人群组内进行单次转发,传播范围极小。侦查机关最终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及家属深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涉黄刑事犯罪,一旦定罪将留下终身刑事案底,遂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团队介入案件,启动不起诉专项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耕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辩护多年,精通2026年最新网络涉黄犯罪司法解释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本案全部卷宗证据、电子数据、当事人供述及案件客观事实,律师团队确立核心辩护思路:本案当事人无牟利主观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远低于法定刑事入罪标准,传播范围极小、社会危害性近乎为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法不构成犯罪。

辩护团队围绕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法定标准三个维度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会上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钟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无牟利的主观目的。本罪的核心法定要件为‘以牟利为目的’,钟某转发视频仅为随手无偿分享,全程未向群内成员收取任何费用、未设置付费观看门槛,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牟利行为,完全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传播数量远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应予定罪处罚。本案钟某仅转发2段视频,远低于法定入罪标准。

第三,传播范围极小、社会危害性近乎为零。钟某仅在一个20余人的封闭私人群组内单次转发,未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传播,未造成大范围扩散的恶劣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无牟利目的,传播数量远未达到入罪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2026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法定不起诉,案件终结,钟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在于精准把握本罪“以牟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和入罪数量标准,明确无偿分享、数量极少、范围极小的传播行为不构成犯罪。专业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的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留下终身刑事案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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