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吴某网盘存储案获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2026-08-10

案号:(2026)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吴某(化名)系某公司职员,为个人欣赏之目的,从网络下载淫秽视频45部,存储于个人网盘,未对外分享、传播,未向他人收取费用,无任何牟利行为。后因网盘账号被盗,视频被他人转发传播。案发后,侦查机关以吴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吴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情节轻重等方面展开辩护,主张吴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听证会上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吴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吴某无传播及牟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吴某下载淫秽视频仅为个人欣赏,无对外分享、传播的意图,更无“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未实施任何售卖、推广、收费等牟利行为,完全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吴某无传播淫秽物品的客观行为,视频泄露系意外事件。 吴某仅将视频存储于个人网盘,设置私密权限,未对外分享、传播,未提供网盘账号、密码给他人,未发布任何分享链接,无任何传播行为。视频泄露系因网盘账号被盗,被他人恶意转发,属于意外事件,并非吴某主动或放任传播。

第三,吴某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 吴某仅为个人欣赏存储淫秽视频,未向社会公众传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涉案视频45部,仅存储未传播,未实际扩散,无社会危害性;吴某无任何牟利行为,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吴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彻底。 吴某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个人存储不违法;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可能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吴某无传播及牟利的主观故意,无传播的客观行为,视频泄露系意外事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吴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仅为个人欣赏存储淫秽视频,无传播及牟利行为,视频泄露系意外事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吴某不起诉,案件终结,吴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在于区分个人存储与传播行为——明确无传播、无牟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把握“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全面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也警示公众:个人存储淫秽物品虽不必然构成犯罪,但须注意网盘账号安全,避免因账号被盗导致他人传播而引发刑事风险。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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