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主播打赏收入与淫秽传播无直接因果关系——存疑不起诉案

2026-08-10

案号:(2026)XXX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2024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周某在进行直播时,部分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表演。周某通过观众打赏的方式获得收入,累计约30万元。侦查机关认定周某的获利直接来源于直播间的礼物打赏,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到案后辩称,其直播收入与淫秽表演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收入系观众对整体直播内容的自愿打赏。周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的牟利行为与传播淫秽物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必须直接来源于传播淫秽物品本身,如果牟利来源与传播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从牟利目的的认定和因果关系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第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必须直接来源于传播淫秽物品本身。本案中,周某的直播收入系观众对整体直播内容的自愿打赏,其直播内容中既有合法表演也有淫秽表演,淫秽表演与打赏收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某的收入系因传播淫秽物品而获得。周某的直播平台打赏制度允许观众对主播进行自愿打赏,打赏金额与直播内容的质量、互动程度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简单将全部打赏收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

第三,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不足,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因果链条断裂”争取不起诉结果的案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必须直接来源于传播淫秽物品本身。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系观众对整体直播内容的自愿打赏,淫秽表演与打赏收入之间缺乏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不能简单以“有淫秽内容+有收入”即推定构罪,必须严格审查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牟利目的”的认定标准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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