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贿罪相对不起诉案: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以“无具体请托事项”实现不起诉

2026-08-10

案号:(2026)XXXX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谢某,男,42岁,某建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至2024年期间,谢某为拓展公司业务,长期通过节日拜访、宴请等方式,向某国有建筑企业采购部负责人林某进行“感情投资”,累计支出约58万元。2025年6月,林某因涉嫌受贿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谢某作为关联人员被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初步审查认为,谢某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虽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其目的系为谋取业务上的“关照”,已构成行贿罪,建议提起公诉。谢某慕名找到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和调查取证工作。他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谢某的“感情投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在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上,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认定谢某构成行贿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第一,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纵观全案证据,谢某虽在节日期间向林某赠送礼金和礼品,但双方在长达三年的交往中,谢某从未提出过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未要求林某在特定项目中违规提供帮助。所有礼尚往来均发生在节假日,具有传统人情往来的属性。

“第二,谢某所在公司的所有中标项目均经过了公开、合规的招投标程序,谢某的公司系凭借自身实力和合理报价中标,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优势。谢某应得的货款属于正常的经营收益,并非通过行贿换取的非法利润。

“第三,即便认定谢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当性,其行为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谢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缴相关款项。

“综上,谢某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赵飞全律师还指导谢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悔过材料,并协助其完成了企业合规整改。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2026年6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行贿罪案件中成功以“无具体请托事项”切断“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感情投资”类案件的行贿罪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核心主观要件,通过充分论证“无具体请托事项”与“正常人情往来”的边界,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也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导向。对于企业家而言,在面临行贿罪指控时,聘请专业的行贿罪律师及时介入,准确辨析行为性质,是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关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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