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定不起诉案例|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

2026-08-10

案号:(2026)ZXX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某地公安经侦大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消费返利、静态收益、动态分红、共享创业”为噱头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在平台数据溯源排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发现某社交返利平台用户钟某在公开社群内发布了两篇关于平台会员规则、积分兑换、返利机制的科普帖子。侦查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内容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推广传销平台的作用,遂以钟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核实,涉案平台整体架构符合传销特征,以缴纳会员费作为准入条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形成多层级团队计酬模式,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但钟某自始至终仅为平台普通注册会员,并非平台创始人、股东、运营管理人员,无任何平台后台权限、无团队管理职责、无层级分红权限。钟某加入平台仅为日常消费省钱,发布相关帖子仅为个人经验分享,主观上无推广平台、拉拢会员、组建传销团队的故意。

2026年1月,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钟某及家属深知网络传销案件一旦定罪,将留下终身刑事案底,严重影响个人就业、子女政审等重大权益,遂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团队介入案件,开展不起诉专项辩护。

赵飞全律师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辩护多年,精通2026年最新网络传销司法裁判尺度、两高一部司法解释及不起诉裁量规则。结合本案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律师团队确立核心辩护思路:本罪打击对象仅限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及核心骨干,普通会员无组织、无领导、无推广、无获利的轻微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团队重点从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四大核心维度搭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全面搜集同类不起诉判例、司法政策文件,向公诉机关提交完整不起诉辩护词。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定及2026年最新网络犯罪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构罪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从主体要件来看,钟某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仅追责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培训、核心宣传等关键作用的人员,严格排除普通参与人员。

第二,从主观要件来看,钟某无组织、领导、推广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

第三,从客观行为来看,钟某未发展任何下线人员,未组建社群、未组织培训、未开展招商宣传、未收取任何推广费用,无任何违法获利。

第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钟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三、判决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精准运用“主体资格辩护”策略的成功案例。在网络传销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存在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的倾向,将普通会员的日常行为曲解为传销推广活动。赵飞全律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核心骨干组织者”与“普通会员参与者”,从主体、主观、客观、危害结果全方位击破指控,成功实现无罪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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