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男,41岁,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专家,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高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公司餐饮供货商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明某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0年6月15日,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阶段,高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00万元。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二审阶段介入)。
赵飞全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制定了以“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虽然定罪准确,但量刑偏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一、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对此虽已认定但量刑时体现不足。
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虽已认定自首,但在量刑时未能充分体现。
高某虽未实现全额退赃,但已退缴绝大部分赃款,有效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应当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三、高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真诚。
高某自侦查阶段即主动投案,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二审阶段,高某继续认罪悔罪,悔罪表现真诚。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改判,对高某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高某的自首材料、退赃凭证、认罪悔罪书等材料,并重点论证了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一审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是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二审辩护成功争取改判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一审已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二审能够改判为六年殊为不易。
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使一审判决已作出,二审阶段仍有改判空间。辩护律师应重点围绕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的认定和量刑体现展开论证。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