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一审量刑过重二审依法改判:赵飞全律师二审辩护成功实现刑罚减轻

2026-08-07

案号:(2025)ZXXX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女,1990年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24年,陈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24年10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陈某梅毒检测呈阳性。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传播性病罪立案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陈某的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案卷材料,发现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充分考量以下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陈某从轻处罚。

第一,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陈某‘未造成实际传播’的情节。 经查,陈某的卖淫行为未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性病。根据司法实践,未造成实际传播后果的,应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充分体现。

第二,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陈某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陈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审判决虽认定认罪认罚,但从宽幅度不足。

第三,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陈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接受治疗,已不具备再犯条件。

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陈某的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传播、初犯等情节,依法改判,对陈某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在量刑时未充分考量陈某“未造成实际传播”和“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量刑偏重。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量刑的部分,改判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改判减轻刑罚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二审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将刑罚从二年减轻至一年四个月。

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要善于发现一审判决在量刑情节考量上的不足,精准论证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在传播性病罪案件中,“未造成实际传播”“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均是重要的从宽量刑因素。如果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这些情节,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使一审已经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只要存在量刑情节未被充分考量的情形,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仍可通过二审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刑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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