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锁定证据瑕疵

2026-08-06

案号:(2026)JXXXX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冬季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现场抽检在售瓶装白酒样品并送检。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送检白酒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微量成分不达标,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伪劣产品。执法机关当即对店内剩余库存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全面核查,当事人钟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副食门店五年之久,日常经营合规。2025年8月,钟某通过网络商贸平台联系上游供货商,批量购进涉案品牌白酒共计50箱,进货单价200元每箱,市场销售定价350元每箱。截至案发,钟某已对外售出30箱,店内剩余20箱未售出被依法扣押。

侦查机关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105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000元,合计涉案总金额17500元。侦查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存在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行为,结合同期辖区内同类酒类伪劣案件高发的办案背景,认定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于2025年12月将该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办案机关为某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某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无抗拒执法、隐瞒证据、串供等从重情节。案件移送起诉后,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当事人钟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规则、入罪标准开展精细化梳理,聚焦本案证据瑕疵、主观故意缺失、涉案金额认定错误三大核心辩点,全程精细化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接办案检察官,提交正式书面不起诉辩护词及专项法律意见书。

首先,赵飞全律师多次会见钟某,固定案件核心事实,还原完整交易经过。经核实,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本次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产品手续完备,且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明显低价进货、明知伪劣仍采购的异常情形。钟某主观上完全不知晓涉案白酒为伪劣产品,不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犯罪故意。

其次,赵飞全律师全面审查全部卷宗材料,精准锁定本案证据链存在的致命瑕疵。其一,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即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执法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当事人钟某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唯一性与关联性,同时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检测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要求,该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二,全案卷宗无任何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钟某主观明知产品伪劣仍予以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本案主观犯罪事实证据严重缺失。其三,侦查机关涉案金额统计方式明显错误,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利润,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同时,未销售的库存产品货值金额不得与已销售金额累加计算,侦查机关的统计方式违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在固定全部辩点与事实证据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完整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

第一,当事人钟某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钟某已尽到个体经营者合理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上游供货商证照齐全,产品来源合法,其主观上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知情,不具备本罪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本案核心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抽样程序违法、封存记录缺失、当事人未签字确认,无法保证送检样品与扣押产品之间的同一性,该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资格。

第三,涉案金额未达到本罪立案追诉标准。剔除赠品部分后,实际销售金额仅为6500元,远未达到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即使将未销售货值一并计算,亦不符合“已售金额乘三倍后与未售货值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情形。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某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相关犯罪事实证据存疑,涉案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钟某重获清白,经营门店恢复正常营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疑不起诉的典型范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精准把握了本罪“主观故意”和“销售金额”两大核心构成要件。本案的成功辩护启示:其一,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是定罪证据的基石,程序违法即可导致全案证据链断裂;其二,赠品、刷单等非真实交易部分必须从销售金额中剔除,金额计算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其三,个体经营者已尽合理查验义务的,不应被推定具有主观明知。本案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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