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钟某(化名)是辽宁某工厂的普通工人,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某银行起诉其恶意透支信用卡五万余元。钟某完全懵了,他从未在这家银行办过信用卡,那张卡上的签名和申请表均非本人所签。经查,钟某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于2023年11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随后该卡被他人持续透支消费,截至案发时本金已达5.2万元,利息及滞纳金累计至8万余元。2025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钟某经亲友推荐,委托了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经过细致分析,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事实不清之处:
第一,钟某从未申领过涉案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经笔迹鉴定确非钟某所签;第二,办卡时使用的身份证虽然信息与钟某一致,但照片系他人冒用;第三,银行在开卡审核环节存在严重疏漏,未尽到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查义务。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是否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信用卡系以钟某身份信息开立并被透支使用,但无法证实钟某本人实施了申领信用卡或透支消费的行为,更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等行为。本案中,钟某对信用卡的开立和使用完全不知情,其本人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钟某近五年的工作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家庭住址证明,证实钟某在此期间从未离开过工作地,不具备跨市办理信用卡的条件。
2026年1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指控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的犯罪记录得以消除,生活回归正常。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身份被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核心,成功证明了当事人未实施客观行为、不具备主观故意,从而获得存疑不起诉的理想结果。本案也警示金融机构在发卡环节应严格落实“三亲见”制度(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原件、亲见本人签名),从源头上防范冒名办卡风险。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