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不起诉】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赵飞全律师为孙某骗取贷款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8-05

案号:JXXX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科技公司基层员工。2023年,孙某所在公司以公司名义向某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5000万元。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公司提供了部分经过修饰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贷款发放后,公司因行业下行出现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发现贷款材料存在瑕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后,将孙某在内的多名公司员工列为犯罪嫌疑人,认为孙某作为贷款经办人参与了虚假材料的整理和提交。孙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细致阅卷和证据梳理,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证据缺陷:起诉意见书指控孙某“参与造假”,但卷宗中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孙某明知材料虚假仍予以提交。相反,证据显示贷款材料的制作和审核均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主导,孙某仅系按照上级指令传递文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并无审查义务和审查能力。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孙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孙某不具备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故意。 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孙某系基层员工,按照公司安排从事贷款资料的整理和传递工作,对公司整体贷款安排并无决策权和知情权。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某知晓材料存在虚假,更无证据证明孙某具有骗取贷款的意图。在共同犯罪中,孙某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孙某的行为与银行放贷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银行发放5000万元贷款的决定,是基于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担保能力等综合因素的评估,而非基于孙某个人传递的某一项材料。孙某的角色极为边缘,其行为不可能导致银行陷入错误认识。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明知’材料虚假,更无法证明孙某‘故意’参与骗取贷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秉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同类不起诉案例,充分论证了基层员工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因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而应获不起诉的司法实践。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孙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孙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骗取贷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并非所有参与贷款流程的人员都构成犯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骗取贷款案件中,基层员工往往只是执行上级指令,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启示在于:骗取贷款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明是入罪的必备要件。对于无法证明主观故意的涉案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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