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贷款诈骗罪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论证员工职务行为不构成共犯获不起诉

2026-08-05

案号:JXXXX不诉〔2026〕X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骗取某商业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2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作出过一次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程序。刘某的家属在案件重启后,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到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慕名委托XX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详细了解了刘某的工作内容、与张某的关系、对贷款资料的知情程度等关键事实。随后,赵律师前往检察机关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刘某的入职记录、岗位职责说明、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贷款的审批材料等。

通过会见和阅卷,赵飞全律师发现:第一,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整理和传递资料,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第二,刘某未参与伪造购销合同、篡改财务报表、虚构经营数据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系正常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第三,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之间无任何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基于上述发现,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未获取非法利益”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刘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不起诉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XX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刘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审查采纳。

第一,刘某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贷款诈骗罪作为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本案中,刘某系公司普通业务员,仅按照实际控制人张某的工作安排行事,对张某的贷款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刘某向银行贷款申请人收取资料、整理材料的行为,系履行正常职务,其主观认知范围仅限于“帮助客户申请贷款”,从未认识到所涉资料存在虚假、所涉贷款存在诈骗。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贷款诈骗的实行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认定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影响金融机构放贷决策的实质性欺骗行为。本案中,刘某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收集、整理、传递申请资料,未参与伪造合同、篡改财务报表、虚构经营数据等核心诈骗环节。刘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刘某不具备对银行放贷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欺骗能力与欺骗行为。

第三,刘某未从贷款诈骗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之间无任何分赃协议、无利益分成安排、无额外报酬。刘某的经济利益与贷款是否获批、张某是否获利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综上,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共同故意,也未实施贷款诈骗的实行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XX市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刘某在被刑事拘留三个月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员工职务行为不构成共犯”争取不起诉的成功案例。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的普通员工若对上级的诈骗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未获取非法利益,依法不构成共犯。

本案的核心辩护价值在于: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紧扣共同犯罪理论,通过“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无罪辩护逻辑链,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再次印证了在贷款诈骗罪案件中,及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精准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辩护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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