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钟某(化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钟某于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以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多家供应商签订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收取预付款共计人民币860余万元后,未能按约交付货物,且部分资金被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公安机关认为钟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钟某被羁押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安排会见,详细了解案情。据钟某陈述,其公司长期以来从事电子元器件贸易业务,具备一定的行业资源和经营基础,此次未能履约系因上游供应商突发变故导致供货中断,并非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公司仍在积极寻求替代货源,且已向部分客户交付了价值约200万元的货物。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辩护团队,全面开展以下工作:
(一)会见与阅卷。 赵飞全律师先后多次会见钟某,详细了解合同签订、履行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逐页审查在案证据。
(二)调查取证。 赵飞全律师指导钟某家属及公司工作人员,系统收集整理了以下证据:(1)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往来函件;(2)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记录;(3)部分已履行合同的交付凭证;(4)钟某与客户就延期交付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5)公司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相关材料。
(三)撰写并提交辩护词。 在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赵飞全律师向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XX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钟某、查阅案卷材料及调查取证,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等。
本案中,钟某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电子元器件贸易业务,具有真实的经营活动和行业资源,并非为实施诈骗而临时设立的空壳公司。钟某在与各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公司经营正常,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意愿。收取预付款后,钟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包括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支付员工工资和办公费用等,并未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或非法活动。公司因上游供应商突发变故导致供货中断,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非钟某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事发后,钟某并未逃匿,而是积极与客户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并已实际交付了部分货物。上述事实充分证明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本案中,钟某的公司具备真实的经营基础和履约能力,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系因上游供应商突发变故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属于经营风险范畴。钟某在事发后积极与客户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将此类正常的商业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仅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仅以钟某未能按时交付货物、部分资金被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为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上述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钟某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2025年1月15日
(四)与检察机关沟通。 赵飞全律师多次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就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和类案检索报告。
2025年3月,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羁押近九个月后重获自由。
本案是合同诈骗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素,从履行能力、履行行为、资金流向、事后态度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本案也再次印证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