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未成年人抑郁症患者涉嫌猥亵儿童获附条件不起诉案

2026-08-02

案号:(2026)SX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2007年8月出生,案发时系XX省某外国语实验学校高中在读学生。因患有复发性抑郁症,案发前正处于休学治疗期间,心理状态极不稳定。

2023年11月初,钟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被害人林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双方保持了不当的网络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钟某将林某某约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宾馆房间内,实施了抚摸被害人胸部、阴部及发生口交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2023年11月30日,钟某被抓获归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钟某批准逮捕,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并全面阅卷,确立了“以特殊身心状况为切入点、以教育挽救为导向”的辩护策略。

(一)紧抓“黄金救援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钟某系在校学生、正处于抑郁症复发的敏感时期,以及其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从宽情节。赵律师提出,对钟某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其配合侦查及后续的心理矫治。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钟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夯实生理与心理特殊性证据

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并促成了对钟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钟某作案时处于复发性抑郁症病情基本缓解时期。赵律师当庭指出,这一证据证明了钟某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未完全丧失,但确实受到了精神疾病的显著影响,主观恶性与典型恶性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三)主导民事赔偿,全力争取被害人谅解

赵飞全律师积极引导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正视错误、真诚悔罪。在赵律师的协调下,钟某近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进行了足额的经济赔偿,并多次表达歉意。最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谅解书》,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当庭发表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员:

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钟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案发时年仅十六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加之长期受抑郁症困扰,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弱于同龄人。

二、钟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

三、钟某近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

四、钟某系在校学生,本质尚存良知,若给予刑事处罚将彻底断送其学业与未来,不符合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综上,恳请贵院对钟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钟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指出:钟某实施猥亵行为,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钟某附条件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因精神疾病休学期间涉嫌猥亵儿童罪、最终获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精准把握了以下辩护要点:一是充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规定;二是挖掘行为人身心特殊性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证据;三是积极促成民事赔偿与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四是构建“教育挽救”辩护体系。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正确适用,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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