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YXXXX刑初XXX号
2025年8月,钟某(化名)在XX市某区一家KTV包厢内与朋友聚会期间,被被害人刘某(化名)指控在包厢洗手间内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9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始终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肢体接触,否认存在暴力、胁迫或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形。
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钟某。经过对全案证据的系统梳理,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陷入典型的“一对一”证据僵局——唯一直接证据仅为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缺乏物证、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证据体系严重不足。 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除被害人单方陈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钟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包厢内监控录像未能拍摄到洗手间内部情况,被害人身上无任何伤痕,衣物完整无损,现场未提取到任何生物检材。在“一对一”证据情形下,孤证不能定案。
第二,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赵飞全律师强调,钟某与刘某此前在包厢内正常饮酒交谈,双方关系融洽,无任何冲突迹象。刘某在事发后未立即呼救或向朋友求助,而是时隔数小时后才报警,这与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人通常的应激反应不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双方系自愿发生肢体接触的合理怀疑。
第三,钟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赵飞全律师结合钟某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论证本案不具备提起公诉的必要性。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要件是否能够成立。在案证据中,除被害人单方陈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能够印证‘强制’或‘违背意愿’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以及‘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应将钟某交付审判。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充分听取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重获自由,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本案是典型的“一对一”证据僵局下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成功案例。强制猥亵罪,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关键在于精准识别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当全案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而无客观证据佐证时,“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得到充分适用。赵飞全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在案证据、逐一指出证据缺口、充分论证合理怀疑的存在,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一对一”证据情形下,辩护律师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放过任何一个合理怀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截停案件。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