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XXX不诉字第XX号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被蒙骗参与聚众淫乱案件。黎某(化名,女,家庭主妇,XX市人)在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应他人之邀前往俱乐部、酒店、别墅等场所参加活动。据黎某陈述,其每次受邀时均被告知为普通聚餐、唱K或泡温泉,到达现场后方发现气氛异常。在第一次、第二次活动中,其曾表示抗拒、试图离开,但最终在半推半就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第三次活动中,其被诱导发生一对一性关系。
2026年3月7日,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参与三次活动的客观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黎某的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黎某,全面了解了三次活动的邀约过程、到场后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抗拒或退出行为、活动的私密程度、其本人是否为组织者等关键细节。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黎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及多次会见,辩护人认为黎某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理由如下:
第一,黎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黎某三次受邀时均被以‘聚餐’‘泡温泉’等正常社交活动名义蒙骗,到场后存在抗拒行为,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排斥态度。仅因其最终在半推半就下发生性关系,不能反向推定其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构成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被蒙骗、被诱导者缺乏这一故意要素。
第二,黎某不具备‘聚众’的要件。第三次活动仅为一对一性关系,不符合三人以上同时同地的‘聚众’要求;前两次活动虽涉及多人,但黎某系被动卷入,并非主动参与。
第三,黎某系被诱骗参与,其本人从未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或邀请者,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黎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黎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如果当事人系被蒙骗、被诱导参与,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依法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通过完整固定诱骗邀约证据、调取现场客观佐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本案提醒,涉案后及时聘请善于处理此类案件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至关重要。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