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微信群转发招嫖信息——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助刘某获酌定不起诉

2026-08-02

(2026)HX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底,XX市的刘某(化名,女,29岁)在一家美容院上班,平时也做微商。某日,她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叫“阿强”的人发广告,称“妹妹上门服务,需要的私聊”。刘某觉得这钱好赚,便将这条信息转发到了自己建的几个购物群里。阿强承诺介绍成功一人给50元提成。刘某前后转发七八次信息,阿强给她转过两次钱,共计160元。

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查一起网络招嫖案时顺藤摸瓜找到刘某,以介绍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刘某被带走后,其丈夫经朋友介绍找到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个普通年轻母亲在微信群里顺手转发信息、仅获利160元,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以及是否应当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刘某隔着铁窗哭诉:“我就是看群里有人发,觉得能赚点零花钱,哪知道这是犯罪啊。”

赵飞全律师判断,这不是组织卖淫的大案,只是一个不懂法的年轻母亲顺手转发信息。他做的第一件事是让家属将刘某手机聊天记录全部导出——整整几百页记录中,刘某与阿强的对话清晰可见:阿强说“帮忙转发一下,介绍成功给你50”,刘某问“这个合法吗”,阿强回“没事的,就是正规按摩”。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经全面查阅聊天记录、会见刘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想先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29岁的普通女人,看到微信群里有人发广告,对方告诉她“这是正规按摩”,她信了,转发了。她应该被当做犯罪分子吗?

第一,刘某的主观心态不是“帮助卖淫”,而是“赚点零花钱”。刘某转发了七八次信息,拿了160块钱。160块钱,在上海连一顿像样的饭都吃不了。她没有组织卖淫女,没有安排交易地点,没有经手嫖资,从头到尾就是一个信息转发者。

第二,刘某不具有介绍卖淫的主观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介绍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介绍。刘某不仅不具有明知,还被阿强明确告知“这是正规按摩”——她是被蒙骗的。

第三,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将关键聊天记录打印出来递交检察官,指出刘某是被蒙骗的——阿强明确告诉她“正规按摩”。

三、判决结果

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对介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属于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从看守所出来那天,是她女儿三岁的生日。丈夫抱着孩子来接她,一家三口在检察院门口团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不知情被利用、小额获利”的介绍卖淫案件。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的价值在于从海量卷宗中挖掘关键细节——聊天记录中“这个合法吗?”“没事的,正规按摩”两句话,彻底改变了案件走向。

本案的辩护要点在于:一是精准锁定“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证明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二是论证获利金额极小、情节显著轻微;三是强调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酌定不起诉情节。本案对同类“社交转发型”涉刑案件的出罪辩护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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