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助周某获相对不起诉

2026-07-31

案号:X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被不起诉人周某(化名,男,1998年出生),案发时为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本硕攻读方向均为化学材料专业。周某因观看美剧《绝命毒师》和电视剧《破冰行动》的片段后,出于化学专业学生的实验探究心理,产生了自己尝试制作甲基苯丙胺以检验剧中制毒情景是否真实可行的想法。

2025年5月底,周某使用网购的苯甲醛等化学制品,按照从网络上搜索到的制作流程,在XX市某区家中阳台制作冰毒。后因未结晶成功,其在制作结束后,将产生的膏状物倒入家中下水道内。经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家阳台下水道、操作间器皿、操作间、卫生间以及清洗容器用的棉签等处,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5年6月,XX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XX市某看守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周某被抓获后,其家属意识到案件后果的严重性——研究生学业可能中断、前程可能毁于一旦,紧急委托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XX市某看守所会见周某,深入了解其实验动机、实验方法、试剂来源以及实验结果。在全面阅卷后,赵飞全律师发现周某具有多重从宽情节:案发时系在校研究生,本硕攻读方向均为化学材料专业,具有特殊学术背景;其制毒动机并非用于贩卖牟利,而是出于学术研究角度做化学实验,以检验剧中制毒情景是否真实可行;周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周某认罪认罚,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了深刻认识,家属积极退缴相关实验设备及化学品。

赵飞全律师据此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系统论证了周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经全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现就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周某系在校研究生,具有特殊学术背景。 本硕攻读方向均为化学材料专业,其并非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实施制毒行为,而是出于学术研究角度做化学实验,以检验剧中制毒情景是否真实可行。学以致用无可厚非,其“想通过化学实验的方式来论证电视剧中的制毒情节是否真实可靠”的动机,虽然方式错误,但主观恶性与典型的毒品犯罪分子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周某的行为属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案发时周某尚未结晶成功,未产生任何毒品成品或半成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因技术原因未结晶成功,属于典型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周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四,周某系初犯,毒品未流入社会。 周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制造的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综合以上情节,周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详细阐述周某的特殊学术背景和从宽情节。

三、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周某虽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在校学生身份、学术研究动机等多重从宽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周某成功避免了刑事追究,得以继续完成研究生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通过“学术探究动机+未遂+认罪认罚”多重从宽情节叠加,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零容忍”不等于“一刀切”——毒品数量、制毒方式、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主观明知程度等因素,均深刻影响着量刑结果。

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制造毒品罪案件中的关键辩护维度:一是犯罪动机的特殊性——周某的动机是学术探究而非贩卖牟利;二是犯罪形态的未遂性——周某未成功制造出毒品成品或半成品;三是从宽情节的全面性——自首、认罪认罚、在校学生身份、初犯等多重情节叠加。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制造毒品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也为类似“学术探究型”制毒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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