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为钟某争得法定不起诉

2026-07-31

案号:XXX不诉〔2026〕15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留学生周某(化名,男,23岁)因长期受失眠困扰,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了一款助眠胶囊。该包裹在入境查验时被杭州海关查获,经鉴定,涉案胶囊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对周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通过海外留学生群体了解到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在涉麻精药品案件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遂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周某,全面了解案情。赵飞全律师通过梳理周某的购买记录、网络搜索历史、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周某自始至终认为自己在购买合法的助眠保健品,对其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成分毫不知情。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周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周某购买助眠胶囊系出于治疗失眠的目的,其网络搜索记录显示其一直在寻找“天然助眠保健品”,对药品中含有国家管制成分毫无认知。周某系被不法商家以“天然助眠”为名欺骗而购买,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第二,周某系为自用而购买,无任何牟利目的。 周某仅购买了少量胶囊用于个人服用,未向任何人销售或传播,不具有贩卖、牟利的意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三,周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 周某系在读留学生,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涉案物品,认错悔过态度诚恳。

第四,本案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周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详细阐述上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了周某的购买记录、网络搜索历史、在校表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辅助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XX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系被蒙骗而购买涉案助眠胶囊,主观上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周某成功避免了刑事处罚,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通过“被蒙骗不知情”辩护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不少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境外购买了含有管制成分的药品或保健品,被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责的案件日益增多。

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紧扣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通过证明周某购买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对药品成分的不认知、无任何牟利目的等事实,成功打破了控方的主观明知推定。本案充分说明,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在处理涉麻精药品案件时,应当高度重视“自用目的”和“主观不明知”的辩护——对于为治疗疾病而购买、无牟利目的、不明知含有管制成分的行为,依法不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