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辩护

2026-08-01

案号:(2025)ZXX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002年出生的马某因在社交平台转卖家中闲置的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属国家二类精神药品)被公安机关抓获。马某于2024年1月被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狼疮性脑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期间,医生为其开具思诺思以应对严重失眠症状。2024年6月,马某病情缓解后停药,整理出多余的5盒药品,为不浪费而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转卖信息。买家董某主动提及该药“有瘾”并暗示自己“有瘾”,但马某称自己当时因病精神状态不佳,并未深究。董某随后联系当地派出所,带着民警一同取走快递并举报。

2024年10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XX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马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辩护意见指出:

辩护词(节选):

一、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马某系因病就医后合法取得思诺思,其转卖行为系对剩余药品的处置,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毒品交易。马某在交易过程中对买家的暗示缺乏认知,系因病导致的精神状态不佳所致,不具备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马某作为普通患者,对思诺思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认知有限,其行为系“无心之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犯罪。

三、涉案毒品数量极少,仅5盒思诺思,且马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马某的病历资料、购药凭证等证据,充分论证了马某主观上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

三、判决结果

2025年3月31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2025年7月25日,XX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025年9月24日,XX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00后转卖闲置药品案”。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精准把握了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贩卖毒品罪必须以“明知”为构成要件,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第二,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无心之失”与刑事犯罪的审慎区分;第三,为类似因处置闲置药品而涉罪的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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