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助钟某获不起诉

2026-07-31

案号:X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下旬,钟某(化名,XXX市区居民)因急于办理装修贷款,经朋友林某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贷款经理”的人员。对方表示钟某的银行流水不足,需要“包装流水”才能顺利放款。钟某信以为真,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资金流转。后经公安机关查实,该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金额共计38万余元。同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到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在帮信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遂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全面了解案情经过。随后,赵飞全律师细致梳理了钟某与“贷款经理”之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经过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辩护空间。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其自始至终认为自己在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对资金系诈骗所得毫不知情。钟某系被不法分子以“贷款包装流水”为名欺骗而提供银行卡,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根据法发〔2025〕12号《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综合认定。本案中钟某的行为方式与正常办理贷款业务并无明显差异,不足以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第二,钟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根据法发〔2025〕12号《意见》第6条的规定,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钟某仅提供一张银行卡,涉案诈骗资金不足7万元,未达到相关入罪标准;总流水38万元亦未达到相关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钟某未获利、无前科,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第三,钟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 赵飞全律师指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配合调查;钟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阐述上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了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贷款申请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辅助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2025年4月14日,XXX区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钟某虽然客观上提供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但主观上缺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且涉案金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两大构成要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了这两个核心辩护要点:一方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钟某系被骗提供银行卡、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另一方面通过精确计算涉案金额,论证钟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根据法发〔2025〕12号《意见》的规定,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帮信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展现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对“贷款刷流水”类帮信罪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判断,及时锁定“主观不明知”这一核心辩护方向,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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