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不诉〔2025〕XX号
2023年9月27日清晨6时许,在XX市某镇某平房区,韩某某(化名,女,1990年出生)因修建牛棚排水沟一事,与男友李某某的邻居田某某(化名)发生争执。二人互相辱骂并撕扯中跪倒在地上,随后韩某某骑坐到田某某身上,用膝盖顶住田某某胸腹部长达约10分钟,造成田某某右侧3—6、左侧第2—5肋骨骨折。经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案发后,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韩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XX市公安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韩某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多方了解找到了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
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XX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通过会见韩某某,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和背景。经过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虽然造成了轻伤一级的后果,但存在多个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韩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韩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韩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赵飞全律师的指导下,韩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田某某沟通协商,全额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
第四,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等因素。本案系邻里间因修建排水沟引发的偶发纠纷,韩某某与田某某此前并无深仇大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五,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赵飞全律师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阐述上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了韩某某的自首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村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等辅助材料。
XX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5年9月2日,XX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左检刑不诉〔2025〕7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韩某某成功避免了刑事追究,回归正常生活。
本案是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通过“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多重从宽情节叠加,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肋骨多处骨折符合轻伤一级标准,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然而,检察机关并未机械地“唯结果论”,而是综合考量了案件起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
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能力:其一,及时固定了自首情节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其二,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有效争取了从宽处理;其三,指导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修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伤害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对于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