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 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助王某获撤案处理

2026-07-31

案号:XXX字〔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王某(化名,男,北京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承接了一个软件开发外包项目,为客户开发了一款正常功能的应用程序。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应用程序被第三方用于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王某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王某系家中独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家属通过朋友介绍,紧急联系到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王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赵飞全律师了解到,王某从事的是正常的软件开发业务,按照客户需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并交付了源代码,收取了合理的开发费用。王某对客户将应用程序用于赌博活动毫不知情。

经过全面分析,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王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故意。 开设赌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王某从事的是正常的软件开发业务,其行为是中性技术服务,不具有犯罪故意。赵飞全律师强调,2026年两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应严格区分正常经营活动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具有违法性。 赵飞全律师指出,王某按照行业标准开发应用程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收取了合理费用。如果要求所有技术服务提供者都必须审查客户的每一笔业务是否合法,将严重阻碍正常的商业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具有犯罪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的,才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王某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合同文件、交付记录等证据均显示这是一次正常的商业合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某对客户的赌博活动知情或应当知情。

第四,王某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王某仅提供了软件开发服务,并未参与任何组织赌博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王某与客户之间的完整沟通记录、软件开发合同、交付验收记录、王某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赵飞全律师着重强调: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王某不构成犯罪。

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详细阐述上述辩护观点。

三、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认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王某解除强制措施并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王某无罪之身得以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未受实质性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通过“主观明知”辩护成功实现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开设赌场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其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并“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若行为人从事的是正常经营活动,对客户将服务用于赌博活动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

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了“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证明了王某从事的是正常的软件开发经营活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同时,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开设赌场罪与正常经营活动的界限——并非所有为涉赌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

本案充分说明,在涉及技术服务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应当善于从“主观明知”角度切入,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犯罪故意,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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