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辩护|王某拒不停产整改案二审改判

2026-06-16

案号:(2026)X刑终字05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王某系当地建材加工厂负责人,其厂区车间因除尘设备老化、车间粉尘浓度超标,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完成设备更新、粉尘治理,彻底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王某为赶生产工期、避免企业停产亏损,未按监管要求全面更新除尘设备,仅对老化设备进行零部件修补、简易维护后,擅自组织工人恢复生产,持续违规作业。经查,车间粉尘浓度长期超标,存在粉尘爆炸、职工职业病等安全隐患,车间在岗作业工人15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具备重大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于2025年12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量刑畸重、事实认定错误,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二审辩护,争取改判减刑。

二、辩护过程

接受二审委托后,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全面查阅一审卷宗、庭审笔录、监管文书、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材料,精准锁定一审判决三大核心错误:错误认定“拒不整改情节严重”、过度高估现实危险程度、遗漏全部从轻处罚情节。针对二审改判要点,撰写专业二审辩护词,重点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三个维度展开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王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危险作业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二审诉讼。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量刑畸重、法律适用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王某“拒不执行整改”情节严重,王某属于整改不到位,并非完全拒不整改。根据刑法规定,危险作业罪规制的是“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恶意对抗监管行为。本案中,王某收到整改通知后,并非置之不理、完全拒绝整改,而是投入资金对除尘设备进行了维修、零部件更换,完成了部分整改工作,仅未达到“全面更新设备”的整改标准,属于整改瑕疵、整改不到位,而非恶意拒不执行。一审直接将其认定为重度拒不整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过度高估本案现实危险程度,未区分风险等级差异。本案车间为开放式厂房,通风条件良好,无明火、高温、静电等粉尘爆炸触发条件,粉尘超标主要危害为职工职业病,粉尘爆炸的现实触发概率极低。相较于危化品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重大坍塌等极端高危风险,本案危险程度显著更低。一审未区分风险类型、风险概率、危害程度,直接顶格量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一审遗漏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明显失衡。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后立即全面停产,全额更新除尘设备,彻底完成隐患整改,消除全部安全风险;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合法经营。上述多项从轻情节,一审判决未予以考量,直接导致量刑畸重。

第四,从轻改判符合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政策。王某经营的建材加工厂为本地小微企业,吸纳十余名劳动力就业,企业经营维系多个家庭生计。过重刑罚将直接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民生受损,与国家保护小微企业、审慎适用刑罚的司法政策相悖。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重,王某整改不到位的过错程度轻微,现实危险可控,且具备多重从轻情节。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错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司法公正。

辩护人:赵飞全

2026年1月XX日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委托安全生产行业专家对涉案粉尘风险进行专项评估,全面核查一审裁判瑕疵,最终全部采纳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的二审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对“拒不整改”情节认定不当,高估本案现实危险程度,未充分考量当事人从轻处罚情节,量刑畸重,依法予以纠正。2026年4月,二审作出终审改判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刑期相较一审减少四个月,罚金减少两千元,成功实现二审大幅改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危险作业罪拒不整改类二审改判的经典案例,精准纠正了一审法院“重形式、轻实质”“重处罚、轻整改”的机械裁判问题。实务中,大量一审判决存在笼统认定高危风险、忽略整改行为、未区分过错程度的问题,导致量刑失衡,为二审改判预留充足空间。

此类二审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精准区分“拒不整改”与“整改不到位”、细化危险等级、挖掘遗漏从轻情节、适配司法政策,通过专业法律论证推翻一审错误事实认定与量刑结果。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具备丰富的二审改判辩护经验,精准捕捉一审裁判漏洞,层层突破原审错误认定,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减刑改判,充分体现了专业危险作业罪律师在二审纠错、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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