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7 月,王某(化名)伙同张某、赵某等人,合伙经营无资质危险废物处置点,非法接收周边企业产生的废酸、废碱、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进行简易中和、填埋处置,王某负责场地提供、日常管理,不负责危险废物的接收定价、对外联络、收益分配等核心环节,仅按月领取固定报酬(累计获利 9.6 万元)。侦查机关勘查现场,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 180 吨,经司法鉴定,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损害价值共计 120 万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王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于 2025 年 12 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核心诉求为二审改判,减轻刑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一审卷宗、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报告、资金流水及分工协议,深入研究一审判决逻辑,精准锁定一审判决存在的三大核心错误:一是错误认定王某为主犯;二是错误认定生态损害价值;三是单纯以数量、金额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忽视综合量刑因素。据此,赵飞全律师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辩护词》,庭审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上诉人王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王某为主犯,王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中,核心环节为危险废物的接收、定价、联络企业、收益分配,场地提供、日常管理仅为辅助环节。本案中,王某并非涉案处置点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未参与危险废物接收定价、对外联络企业、收益分配等核心决策环节,仅负责场地租赁、日常看管、工人考勤等辅助性工作,领取固定报酬,无超额利润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未区分主从犯,直接按主犯量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生态损害价值,证据明显不足。一审判决认定生态损害价值 120 万元,仅依据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存在三大瑕疵:一是鉴定机构未实地勘查全部污染区域,采样点位不全,数据不完整;二是未区分王某参与前、参与后的污染范围,部分污染系前期遗留,非王某参与期间导致;三是修复方案费用虚高,远超市场合理价格,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合理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精准核算王某参与期间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一审判决直接采信 120 万元,属于证据采信错误。 第三,一审判决单纯以数量、金额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 2026 年最新环境污染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生态损害 50 万元以上属于 “情节严重”,500 吨以上、生态损害 300 万元以上才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即便按一审认定的 180 吨、120 万元,也仅属于 “情节严重” 范畴,未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 的升格标准;且王某仅为从犯,获利 9.6 万元,远低于核心人员获利;主观恶性小,仅为打工赚钱,无大规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恶意;污染后果系多人共同导致,非王某单独责任。一审判决直接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配合修复等从轻情节,一审判决未予考量。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9.6 万元,预缴罚金;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修复工作,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未予考量,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从犯错误、生态损害价值证据不足、适用量刑档次错误、量刑畸重,王某系从犯,涉案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而非 “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维护司法公正及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重新核算生态损害价值,采纳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存在主从犯认定错误、生态损害价值证据瑕疵、量刑档次适用错误、量刑畸重等问题。2026 年 4 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较一审减少三年,罚金减少七万元,成功实现二审大幅改判,有效纠正一审错误量刑。
本案是 2026 年污染环境罪危险废物处置类二审改判的重大典型案例,核心改判关键在于精准推翻一审主从犯认定、否定瑕疵鉴定结论、纠正“唯数量金额论” 量刑逻辑、下调量刑档次,契合最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明确划分。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常存在 “唯数量、唯金额” 的裁判倾向,忽视从犯地位、作用大小、责任划分、主观恶性等综合量刑因素,导致量刑畸重,此类案件二审改判空间较大。
污染环境罪律师办理二审改判案件时,需重点审查四大核心维度:一是主从犯认定,区分核心决策者、组织者与辅助执行者、打工者;二是关键证据合法性,核查司法鉴定报告、监测数据、资金流水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是量刑档次适用,严格对照司法解释,精准区分“基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是从轻情节考量,审查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修复赔偿等情节是否被依法采信。
赵飞全律师凭借深厚的环境刑法理论功底、丰富的二审辩护经验及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突破一审判决多重错误,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三年刑期的大幅改判,充分彰显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作用,为同类危险废物处置类二审改判案件提供了权威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