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LJ刑初字第091号
2026 年山东地区法院对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行精细化量刑。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 20 部以上、违法获利 5000 元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对于数额刚达标、临界量刑的案件,法院结合情节区分处理: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有固定居所与工作,经社区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优先适用缓刑,践行宽严相济、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擅长数额临界类案件的缓刑辩护,熟悉山东本地量刑指导意见、缓刑审核流程与标准,多次帮助小额涉黄牟利的当事人争取非监禁刑。
本案当事人周某,线下经营小型实体商铺,法律意识淡薄。2025 年,周某通过微信对外售卖淫秽短视频,经鉴定共计 23 部,实际违法获利 5100 元,数量、金额均刚刚超出刑事立案标准。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传唤到案。公诉机关结合涉案数额,初步建议判处短期实刑。周某担心入狱影响店铺经营与家庭生活,委托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出庭辩护,全力争取缓刑。
辩护思路围绕:涉案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系初犯、无前科;案发后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具备完整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专业的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被告人周某一审辩护人。本案涉案数量、金额均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系初犯,无任何违法前科;案发后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主观恶性小,有固定工作与居所,社区评估合格,完全符合缓刑法定条件,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涉案数额临界,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第二,周某系初犯、偶犯,过往一贯守法,本次属于一时贪图小利失足。第三,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依法享有从宽量刑情节。第四,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综上,恳请依法判处缓刑。
合议庭全面审查案件数额、当事人前科、退赃情况、认罪态度以及社区评估报告。经核查,周某传播淫秽视频 23 部、获利 5100 元,仅小幅超出立案标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周某多年合法经营商铺,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于典型初犯、偶犯。
案发后周某第一时间将全部违法所得 5100 元上缴办案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稳定、悔罪明显。同时,辖区司法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证实周某有固定居所、固定收入,日常表现良好,能够遵守监管规定,具备开展社区矫正的全部条件。
结合本地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宽严相济政策,合议庭综合评议后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适用缓刑能够实现惩戒与教育双重目的。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周某犯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无需进入看守所服刑,在一年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即可,店铺正常经营、家庭生活未受影响。办案机关对周某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督促其严守法律底线。本案作为数额临界案件适用缓刑的典型,体现了法院“轻罪轻缓、教育挽救” 的裁判思路。
第一,立案标准不等于实刑标准。数量、金额刚达立案线的临界案件,是缓刑适用的高发区间。法院不会机械因为触犯刑法就一律判处监禁刑,而是结合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第二,初犯 + 全额退赃 + 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黄金组合”。这三项情节叠加,是轻罪案件中最有力的从宽理由,也是司法机关考量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核心依据。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退赃悔罪,能够最大程度获得宽大处理。
第三,社区矫正评估至关重要。对于想要争取缓刑的当事人,固定居所、稳定收入、良好的日常表现是基础条件,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报告直接影响最终判决。
第四,普法警示不容忽视。即便涉案金额、数量很小,有偿传播淫秽物品依然构成刑事犯罪,并非“小事一桩”。普通商户、网民切勿贪图小额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案,及时委托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梳理从宽情节、争取缓刑,是降低影响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