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对“犯罪所得收益”的保护法益和认定标准作出了历史性澄清。北京十大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解读这一重大变化,为当事人指明辩护方向。
《新解释》第一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界定:“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这一界定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边界模糊问题——前者是犯罪直接取得的财物,后者是通过犯罪所得产生的后续收益,二者均受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同等保护。北京十大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新解释第一次系统性地将犯罪所得收益纳入独立保护法益,意味着不仅窝藏、转移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窝藏、转移通过赃款产生的投资回报、利息等收益同样构成犯罪,极大扩展了反洗钱刑事规制体系的应用场景。
《新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差异化调整: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以上;上游犯罪为普通犯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此前,2015年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统一规定为十万元,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上游盗窃罪当事人可能仅判一年,而下游转移赃款(含收益)的当事人却因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被判处三年以上。新解释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
在此基础上,《新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从宽处理的四种法定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赵飞全律师强调,新规确立的“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原则,为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的酌定不起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新解释对“明知”的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认定“明知”应综合审查判断,包括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赃款赃物的种类数额、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以及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将这一新规精神灵活运用于2025-2026年的多起掩隐罪案件中,尤其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等新型洗钱类案件中,成功运用“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