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F刑初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F市某乡镇开展村级道路拓宽、村容改造征地施工项目,庞某名下部分自留地、青苗、附属设施被纳入征地施工范围。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过程中,未提前与庞某协商征地补偿标准、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支付任何补偿款项,擅自占用庞某土地、铲除青苗、损毁地上附属设施,造成庞某重大经济损失。
征地施工开始后,庞某多次主动与项目施工方、村委、乡镇项目负责人沟通,要求依法按照地方征地补偿标准赔付土地占用费、青苗损失费、设施损毁费。但项目方始终以统一低价补偿为由,强行压低补偿标准,远低于法定合理补偿金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庞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告知项目负责人,若始终拒绝依法足额补偿,其将向上级政府、信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实名举报项目违法占地、未批先建、违规施工、补偿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
项目方担心实名举报导致项目停工、追责问责,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庞某以举报项目违法为要挟,强行索要高额征地补偿,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要挟施工单位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法院依法定罪处罚。
庞某系普通村民,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始终坚持自身是依法争取合法征地补偿,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无罪辩护人。律师介入后,调取征地政策文件、地方补偿标准、现场施工影像、土地权属证明、沟通记录,固定庞某合法维权的完整证据链,坚定全程无罪辩护。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涉农征地维权司法政策,确定无罪辩护核心:村民基于合法土地权属、合法征地补偿权益维权,举报违法行为属于公民监督权利,无非法占有目的、无刑事要挟行为,完全属于行政、民事维权范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律师庭审全面质证、提交判例、发表无罪辩护词。
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F区人民法院合议庭:
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被告人庞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涉农维权司法政策,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庞某具有合法、真实的征地补偿权利基础,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涉案土地、青苗、附属设施归庞某合法所有,项目方未签约、未补偿、擅自占用施工,严重侵害庞某合法财产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地方征地补偿政策,庞某依法享有足额补偿请求权,其主张补偿是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凭空索要他人财物,完全排除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主观要件。
第二,被告人向上级部门举报项目违法施工,属于公民法定监督权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公民对政府项目、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享有举报、信访、监督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受宪法、行政法严格保护。被告人的举报行为,是针对客观存在的未批先建、未补偿先施工的违法问题,并非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第三,本案属于典型的征地补偿民事、行政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项目方违规施工、违规占地在先,被告人维权在后,双方争议核心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民事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行政诉讼、信访途径解决,不应纳入刑事打击范围。2025-2026年最高检明确涉农案件司法精神:严禁将农民合法征地维权行为刑事化处理。
第四,全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恶意牟利、非法敲诈的主观心态,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恐吓、滋扰、胁迫等违法手段。被告人全程沟通理性、维权方式合法,无任何过激行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庞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告人庞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F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信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观点,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庞某基于自身合法土地权益主张征地补偿,维权途径合法,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依法宣告庞某无罪。本案成功实现一审彻底无罪,无任何案底、无任何处罚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涉农征地维权领域中,区分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标杆性无罪判例,在基层涉农纠纷司法裁判中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与指导意义,也是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精准适配涉农司法政策、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成功实现一审无罪的经典胜诉案件。在乡镇征地、道路改造、村容建设等基层项目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施工方未补先占、未签先拆、压低补偿标准、漠视村民合法权益的乱象,众多村民在自身土地、青苗、附属设施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通过正常渠道维权、协商补偿,却极易被项目方、施工方以举报要挟为由控告敲诈勒索,面临无辜被追诉、被判刑的刑事风险,此类涉农维权刑事错案隐患长期存在。
结合2025至2026年最高法、最高检针对涉农案件的专项司法政策,全国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明确严禁将农民合法的征地补偿维权行为刑事化处理,严格区分民事行政维权与刑事敲诈勒索的边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核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无合法依据的恶意要挟、胁迫行为,凭空索取他人财物。而本案中,庞某的维权行为完全区别于典型敲诈勒索犯罪,其权利基础真实合法,维权事由客观存在,维权手段合规有序。涉案土地、青苗均为庞某合法私有财产,施工方未经协商、未予补偿擅自占地施工,本身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行为,庞某据此主张法定征地补偿,是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存在任何恶意牟利、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
从行为方式来看,庞某向信访、自然资源、上级政府部门实名举报项目未批先建、违规施工、补偿不到位的违法问题,是《宪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救济权,属于合法的公力救济途径。刑法意义上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威胁”,特指以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人身恐吓、滋扰纠缠、曝光隐私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逼迫交付财物。而合法举报、信访、投诉行为,即便会给施工方、项目单位带来舆论压力、追责风险,也属于合法维权产生的正常法律后果,并非刑法所规制的恶害胁迫,绝对不能以此推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案件争议本质来看,本案全程是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民事行政争议,而非刑事财产犯罪纠纷。双方核心矛盾集中在项目方压低补偿、拒不依法足额赔付,庞某维权补差,全程无虚构事实、无漫天要价、无过激闹事、无恶意胁迫,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协商谈判、行政诉讼等民事、行政途径妥善化解,根本不具备刑事追责的基础前提。司法机关精准把握刑法谦抑性原则,拒绝机械套用罪名条文,不将民事争议、行政纠纷随意拔高为刑事犯罪,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切实保护了基层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权权利。
从辩护实务角度分析,涉农征地类被控敲诈勒索案件的无罪辩护核心要点,在于紧扣合法权属基础、侵权在先事实、维权手段合规、无非法占有目的四大核心辩点。普通村民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面对征地侵权、恶意刑事报案时,往往无法自主区分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极易陷入被动追诉的困境。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调取征地政策、权属证明、补偿标准等关键证据,固定对方违法在先的完整事实,结合最高检涉农司法政策,彻底击破公诉机关的定罪逻辑,成功为当事人洗清罪名,保住无犯罪记录的清白人生。
同时,本案的无罪判决也形成了良好的司法指引与社会导向,有效遏制了基层征地项目中“以刑压民、以刑止访、以刑逼退维权村民”的乱象,警示各类施工单位、项目主体,面对征地补偿纠纷,应当坚守合法协商、足额补偿的原则,主动承担侵权责任,而非滥用刑事报案权利打压普通民众的合法维权行为。司法机关始终坚守司法底线,杜绝机械司法、选择性司法,严格划清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切实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