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专业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办案:钟某误持 "中药止痛药" 案|法定不起诉

2026-06-03

JC检刑不诉〔2026〕XX 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侦查机关化名【XX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于 2025 年 12 月在辖区某快递网点开展例行检查时,查获快递员钟某随身携带的一个白色塑料瓶,内装浅黄色粉末状物品。经初步检测,该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 11.2 克,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10 克入罪标准。侦查机关当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侦查终结后,【XX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钟某身为快递员,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补充案件核心背景:1. 钟某系某快递公司全职快递员,从业 5 年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毛发检测结果呈阴性;2. 钟某长期患有严重腰椎间盘突出,多次就医治疗效果不佳,案发前一周从同乡李某处获得该 "中药止痛药",李某明确告知其为纯中药研磨的止痛偏方;3. 钟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显示,李某多次强调该药物 "无副作用、纯中药、止痛效果好",未提及任何毒品相关内容;4. 钟某将该药物放置在快递车驾驶座旁的储物盒内,未作任何隐蔽处理,与普通个人物品混放;5. 李某案发后潜逃,尚未到案。2026 年 1 月,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全权代理全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三次会见在押钟某,详细核实药物来源、获取过程、使用情况及主观认知,全面梳理案件细节。随后赴检察院阅卷复制全案卷宗材料,逐一审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发现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钟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
结合 2026 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新司法裁判规则,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为前提,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围绕 "主观不明知" 这一核心无罪辩点,收集补充钟某的就医记录、腰椎间盘突出诊断证明、工作表现证明、无吸毒史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法定不起诉辩护词)》,当庭向承办检察官提交。

辩护词全文

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核实涉案证据,结合 2026 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及疑罪从无刑事原则,现发表法定不起诉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上明知其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不具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明知" 是构罪的核心前提。根据卷宗证据及辩护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其一,钟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李某始终将涉案物品描述为 "纯中药止痛偏方",未提及任何毒品相关信息;其二,钟某长期患有严重腰椎间盘突出,有明确的合理用药需求,其获取该物品的目的是为了缓解病痛,而非持有毒品;其三,钟某无任何吸毒史,不具备识别毒品的能力,其无法通过外观、气味判断该物品含有毒品成分;其四,钟某将物品放置在快递车公开的储物盒内,未作任何隐蔽、藏匿处理,这种持有方式与明知是毒品而刻意藏匿的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钟某主观上系被李某欺骗,完全不知道其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
第二,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明知是毒品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侦查机关仅依据查获毒品的客观事实推定钟某主观明知,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钟某知晓物品的毒品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发布的《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指南》,推定行为人明知必须有充分的客观证据佐证,且能够排除合理解释。本案中,钟某的辩解有聊天记录、就医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其辩解具有合理性,侦查机关的推定不能成立。
第三,钟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钟某从业 5 年以来工作认真负责,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本次涉案完全是因被他人欺骗所致,其自身没有任何犯罪故意,也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追诉的条件。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恳请检察机关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词后,赵飞全律师先后两次与公诉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补充提交全部佐证材料,多次引用最高检发布的多起主观不明知不起诉指导性案例,论证本案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XX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卷宗、核实辩护意见、检索同类判例,最终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观点,于 2026 年 3 月出具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法定不起诉,当天释放钟某解除强制措施。

四、案例评析

  1. 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核心辩点落地逻辑:本案辩护关键在于精准抓住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观明知" 这一核心构成要件,通过收集聊天记录、就医记录、持有方式等客观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系被欺骗而不知情,成功阻断犯罪成立。这是赵飞全律师依托近年毒品犯罪裁判新规实现法定不起诉的核心。

  2. 2025-2026 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 "主观明知" 的认定更加严格,不再简单以查获毒品的客观事实推定明知,而是要求有充分的客观证据佐证,且能够排除合理解释。对于被欺骗、被诱骗而持有毒品,主观上确实不知情的案件,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

  3. 实务启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主观不明知" 是最核心的无罪辩点。当事人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及时固定能够证明主观认知的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就医记录等),是实现不起诉或无罪的关键。

  4. 本案印证:并非只要查获毒品就必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和客观持有两个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均可阻却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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