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检刑不诉〔2026〕XCC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38岁,系广东某国际物流公司的资深业务员。2025年8月,其所在公司受托将一批申报为“工业清洗剂”的货物出口至东南亚。陈某负责对接境外客户、审核单证并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在出境口岸被海关及公安机关联合查获,经抽样鉴定,该批货物中夹藏有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共计500千克。陈某到案后始终辩称,其完全按照公司标准化流程操作,客户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数据表(SDS)均显示为合法化工产品,自己作为普通业务员,根本不知道货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共犯)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陈某所在公司的业务流程、客户提供的文件、陈某的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陈某在整个业务链条中完全按照公司合规流程操作,无任何异常行为,且客户提供的文件齐全,陈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货物合法。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故意,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不存在推定明知的情形。陈某的工作方式完全正常——按照公司流程办理业务、审核客户提供的文件、正常报关申报。其不存在改变产品形状或包装、以隐蔽方式运输、逃避检查、以虚假身份办理手续等任何一种推定明知的情形。
第二,陈某系被客户蒙骗。客户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数据表均标明货物为合法产品,陈某作为普通业务员,不具备识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专业能力,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户提供的信息真实。
第三,本案‘明知’的认定必须谨慎。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本案中,陈某的工作方式、业务流程均无异常,不能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xx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陈某不存在推定明知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货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在被羁押45天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成功案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在辩护时,必须紧扣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陈某工作方式的合规性、被客户蒙骗的客观事实,成功打破了控方的入罪逻辑。本案的启示在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推定明知条款的反向逻辑,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坚持存疑不起诉的辩护立场,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