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侦查机关化名【京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于2025年11月接辖区A商贸有限公司(化名)报案:公司全职销售陈某自2025年3月至9月期间,利用对接下游经销商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3家合作客户现金、转账货款合计72800元,未上交公司财务入账,被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2025年12月陈某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京西看守所,侦查终结后以《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移送【京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额7.28万元,已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6万元入罪标准,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补充案件背景:1.案涉商贸公司无标准化财务管理制度,长期默许销售人员临时代收小额现金货款,回款周期无书面硬性约定;2.陈某代收货款中,有18600元用于垫付个人为公司开拓市场产生的招待、差旅费用,相关票据因公司财务制度混乱长期无法正常报销;3.陈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家中配偶身患慢性病、未成年子女在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4.公司报案后家属第一时间筹措全额赃款72800元,转账至被害公司对公账户,企业出具书面刑事谅解协议书,明确自愿放弃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2026年1月家属委托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全权代理全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三次会见在押陈某,梳理全案资金流水、聊天记录、报销单据、供货合同、企业谅解文书,赴检察院阅卷复制全案卷宗材料,围绕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存疑、部分钱款用于公司经营开支、全额退赃获谅解、企业自身管理过错、认罪悔罪五大辩点形成书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不起诉辩护词)》,当庭向承办检察官提交。
辩护词全文
尊敬的京西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委托、律所指派,由本人赵飞全担任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核实涉案证据,结合2026年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裁判规则与少捕慎诉慎诉刑事政策,现发表不起诉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部分涉案资金18600元客观用于公司业务支出,该部分钱款陈某不具备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应当从指控侵占金额中予以扣减。根据卷宗附带微信聊天记录、餐饮票据、高速通行凭证、下游客户证言,陈某代收货款中近两成资金用于公司线下拓客开销,因被害企业财务报销流程缺失、审批拖延无法走正规报销,陈某临时用代收货款冲抵垫付成本,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单位财物,该笔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扣减后剩余涉案金额仅54200元,低于职务侵占罪6万元入罪立案标准,客观达不到刑事追诉门槛。
第二,陈某归案后全程坦白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归案之初即配合家属全额退赔被害单位全部72800元货款,被害企业出具正式刑事谅解书,明确谅解全部行为,根据最高检职务侵占不起诉指导案例,全额退赃+企业谅解是酌定不起诉核心法定从宽情节。
第三,被害公司内部财务、回款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诱发本案关键诱因,企业长期无书面回款制度、无销售人员代收货款管控条款,财务管理漏洞在先,不能将企业管理疏漏造成的资金风险全部归责于员工刑事追责,结合2025-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审慎追诉办案指引,对小微企业员工涉案、情节轻微的职务侵占行为优先适用不起诉。
第四,陈某系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无挥霍、隐匿、转移赃款行为,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羁押期间深刻悔过,后续无再犯可能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酌定不起诉法定条件。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结合全案事实、最新司法实践,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提交辩护词后,赵飞全律师先后两次与公诉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补充提交企业财务混乱佐证材料、陈某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多次引用最高检发布多起同类型小额职务侵占不起诉指导性案例,论证本案符合酌定不起诉司法口径。
三、判决(不起诉)结果
京西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研讨,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于2026年3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1.认定陈某扣减合理垫付费用后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入罪标准;2.陈某全额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悔罪、初犯偶犯;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不起诉,当天释放陈某解除强制措施。被害企业收到文书后,主动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四、案例评析
1. 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核心辩点落地逻辑:本案辩护关键在于拆分涉案钱款用途,区分“个人非法占有资金”与“垫付公司经营开支资金”,精准核减犯罪金额至入罪标准以下,是赵飞全律师依托近年法院、检察院裁判新规实现不起诉的核心。2.2025-2026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持续落实少捕慎诉慎诉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员工涉案、全额退赔谅解、企业管理过错的轻微职务侵占案件,酌定不起诉适用比例持续提升。3.实务启示:职务侵占案件当事人案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职务侵占律师,优先完成全额退赃、获取被害谅解是不起诉的重要筹码,企业财务不规范往往成为无罪、不起诉关键突破口。4.本案印证:并非只要员工收取公司货款未上交就必然构成职务侵占,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侵占本单位财物双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均可阻却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