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A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至10月,当事人钟某系当地个体装修经营者,长期从事家装、工装承接业务。为拓宽客户渠道、提升门店经营业绩,钟某通过行业微信群,花费1800元向陌生网友购买了一份标注为“XX片区新建小区业主完整信息”的电子文档,文档标称包含小区业主姓名、手机号码、详细居住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总计标注条数62300条。钟某获取该文档后,仅用于自身装修门店的合法业务拓客,通过电话邀约方式为业主提供家装咨询服务,全程未将信息二次出售、交换、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未对外泄露、传播涉案公民信息,更未将信息用于电信诈骗、暴力催收、网络放贷等黑灰产业违法活动。
钟某在实际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现大量电话号码无法接通,存在空号、停机、号码与身份信息不匹配等问题。2025年11月,本案上游信息贩卖人员因多地区批量售卖公民信息案发,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案机关通过资金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溯源排查,锁定下游购买人钟某。随后,A市滨海区公安分局以钟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7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出具起诉意见书,认定钟某非法获取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2300条,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条入罪标准,已然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区间,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检察机关判处钟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深知该案量刑较重,一旦定罪将留下刑事案底,对个人经营、子女升学、征信记录造成终身影响,遂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全程介入案件辩护工作。赵飞全律师深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十余年,精通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裁判口径,第一时间开展全面阅卷、证据核查、类案检索工作,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要点,为案件不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迅速组建案件辩护团队,全面推进案件辩护工作,摒弃常规程序性辩护,聚焦案件定罪核心事实突破,具体辩护工作如下:第一,全面细致阅卷,固定案件问题。律师完整调取本案全部电子卷宗、涉案原始数据存储U盘、公安机关抽样笔录、资金转账记录、当事人讯问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明显定罪瑕疵,仅依据电子文档标称的总条数直接认定涉案信息数量,未按照司法要求开展逐条核验、批量去重、空号停机筛查、错配信息剔除,定罪数据严重粗放,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第二,自主开展证据核查,固定无效信息事实。辩护团队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专业方式,抽取300条涉案信息进行核验,通过三大运营商后台数据查询、人工实地拨号拨打双重方式核查,最终统计得出:300条样本中,空号、停机失效信息127条,号码与姓名、地址信息错配89条,重复同源无效数据61条,真实有效、可精准对应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仅26条,抽样有效率不足9%。第三,规范提交法律文书,主动沟通办案机关。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信息有效性司法鉴定申请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步附上抽样核验记录表、运营商核验回执、全国同类不起诉指导案例,前后三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核心争议,重点援引司法解释关于批量信息核验、无效信息剔除的裁判规则,主张本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查起诉阶段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A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家属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钟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自主开展涉案数据抽样核验、检索最新司法判例及司法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现发表如下不起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首先,本案指控钟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2300条的核心事实证据严重不足,批量涉案数据经专业抽样核查,绝大部分为无效、重复、虚假信息,有效信息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对海量涉案数据进行任何去重、核验、筛选工作,仅凭电子文档标称数量直接定罪,属于典型的粗放式侦查取证。辩护人通过分层随机抽样核验,证实涉案信息有效率极低,按抽样比例折算,全案真实有效、能够精准对应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4000条,未达到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的刑事入罪门槛,依法不满足“情节严重”的定罪基础,更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同时,钟某实际仅筛选使用少量信息开展业务,绝大部分数据从未查看、使用、传播,未实际支配全部涉案数据,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次,钟某主观恶性极低,无牟利倒卖、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钟某作为个体工商户,采购涉案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拓展合法家装业务,属于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拓客行为,全程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售、交换、转租涉案公民信息,无任何违法获利行为,购买信息仅花费1800元,无大额牟利动机。纵观全案,无任何证据证实钟某利用涉案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暴力催收、骚扰扰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任何公民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无被害人报案记录,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与职业化、产业化倒卖公民信息的黑灰产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再次,钟某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其一,钟某系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其二,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其三,案发后钟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其四,案发第一时间主动删除全部涉案电子数据,彻底杜绝信息外泄风险,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溯源上游违法人员,主动协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挽回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初犯、偶犯,积极悔罪、挽回损失,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可以不起诉。
最后,结合2025至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涉民营经营者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的最新裁判口径,对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为合法经营少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仅自用、不外流、无牟利、无危害后果的轻微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优先适用不起诉处理。本案完全契合最高检发布的民营经济轻微犯罪从宽典型案例裁判精神,应当予以不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核心定罪事实存疑,有效信息数量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钟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极低、悔罪态度诚恳,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A市滨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充分采纳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数据核验机构对涉案62300条信息进行全量去重、号码有效性核验、错配信息剔除。经专业机构全面核查确认,涉案文档中真实、有效、可精准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仅3862条,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条入罪标准。同时查明,钟某无牟利倒卖行为,信息仅用于自身合法经营,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2026年4月12日,检察机关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存储U盘等物品依法返还当事人,钟某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典型的批量无效信息核减、存疑不起诉案例,极具实务参考价值。第一,本案明确了最新司法裁判核心规则:批量打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不能仅凭文档标称数量直接定罪,司法机关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进行核查,空号、停机、重复、错配、虚假信息均需依法剔除,剔除后有效信息不足入罪标准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第二,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核心辩护价值,赵飞全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认罪认罚从宽辩护,而是直击案件定罪核心漏洞,通过专业抽样核验、类案检索、法理论证,推翻了公安机关粗放式的定罪依据,从根源上打掉定罪基础,实现无罪化处理。第三,本案彰显了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民营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为合法经营轻微涉罪、无主观恶意、无社会危害的案件,司法机关坚持谦抑性原则,优先保障民营主体正常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对民营企业、个体经营的影响。第四,该案为家装、房产、财税、教培等拓客型行业从业者提供了重要参考,此类人群因正常经营购买客源信息被立案后,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从信息有效性、使用目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四大维度切入辩护,争取不起诉、无案底的良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