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挂靠经营如实代开,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促成相对不起诉

2026-06-03

(2026)A 检刑不诉 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侦查机关:云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化名),审查起诉机关:云城市人民检察院(化名);当事人:陈某(实际施工个体经营者)、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钟某)、乙实业有限公司(开票企业,实际控制人刘某),全案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38 份,票面价税合计 426.89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49.13 万元,开票税率 13%。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10 月,陈某长期承接云城本地楼盘土建砂石、水泥供货业务,陈某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 13% 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下游甲方甲建材公司结算工程款必须凭增值税专票入账抵扣进项。经行业惯例协商,陈某挂靠乙实业公司对外签订供货合同、货物由陈某自行组织货源、仓储、物流配送,甲建材公司对公货款统一支付至乙实业对公账户,乙实业扣除 0.8% 挂靠管理费、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后,再将剩余货款转付陈某个人账户,乙实业据实开具对应增值税专票交付甲建材公司用于进项抵扣。
2025 年 11 月,云城税务局稽查局通过进销项比对发现乙实业短期内集中大额开票线索,移送云城公安立案侦查,公安以陈某、刘某、钟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定三方无直接购销、资金过账存在回流,属于典型无货虚开,涉案税额 49.13 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拟移送法院定罪量刑。
陈某家属经多方筛选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全案代理,案件办理周期 2025.12—2026.03,依托最新《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第十条第二款、最高法张某强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开展全流程辩护。
全案客观事实:全部砂石、水泥货物实际由陈某采购并交付项目工地,具备完整购销入库单、物流运输单据、工地收货验收单、月度对账结算单;乙实业收到货款后全额完税,国家无任何增值税税款流失,三方均无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仅存在挂靠开票、财税流程不合规的行政违法瑕疵。

二、辩护过程

(一)律师办案流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陈某、刘某、钟某核实交易细节,连续 7 天赴侦查机关、税务稽查部门调取税务申报表、完税凭证、银行对公流水、货物流凭证,梳理完整证据链;审查起诉阶段先后 3 次赴云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全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意见书》、企业挂靠行业规范性说明、同类生效不起诉判例检索报告,同步指导涉案三方完成税务自查整改,补缴少量因财税不规范产生的滞纳金。

(二)正式辩护词

关于陈某、刘某、钟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云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钟某近亲属委托,由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查阅全部卷宗、会见当事人、调取补强客观交易证据,结合 2024 年两高新涉税司法解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现发表不起诉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客观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挂靠经营代开专票属于实务合规经营模式,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构成要件。全案 38 份增值税专票对应的砂石、水泥全部实际交付终端工程项目,辩护人补充提交的过磅单、物流车辆行车记录、甲方项目财务对账凭证能够闭环印证货物流真实完整;资金流虽经乙实业中转,系挂靠经营代收货款常规操作,不存在无货空转资金、资金回流套现的虚开特征,区别于刑法意义上无真实交易虚开专票行为。根据最高法张某强经典判例:挂靠经营、实际履约供货,因主体开票资质受限委托被挂靠方据实开票,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制的虚开范畴。
第二,三名嫌疑人主观上不具备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要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为目的犯 + 实害犯,成立本罪必须具备骗抵税款主观目的、客观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两大核心要件(2024 新司法解释第十条明文规定)。本案乙实业开具发票后全额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49.13 万元及城建附加税费,甲建材公司正常合规抵扣进项,整个环节国家税收一分未流失;陈某、刘某、钟某均为按照本地建材行业通行挂靠规则结算开票,没有通过虚开套取进项、少缴税款、骗取退税的主观想法,缺少构罪必备主观要件。
第三,本案仅存在税收行政违规,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宜纳入刑事追责。当事人仅因开票主体与实际供货主体不一致,存在发票管理不规范的行政瑕疵,已经主动配合税务稽查自查、足额补缴滞纳金,行政责任已经落地;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无税款损失、无骗税故意前提下,用重刑(本罪最高无期)规制行政违规,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参考全国 2025—2026 大量同类挂靠代开不起诉司法判例,恳请检察机关参照同类裁判口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辩护人附全国多地检察院同类挂靠经营不起诉决定书检索 12 份,同类案情均以无税款损失、无骗税目的作出不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三名嫌疑人涉案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恳请贵院依法对全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补充辩护工作

辩护后期,赵飞全律师结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协助甲、乙两家公司完善内部财税管理制度,提交《企业税务合规整改报告书》,落实发票、资金、货物三流常态化管理方案,进一步打消检察机关刑事追责顾虑。

三、判决(处理)结果

YC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集体研讨,参照 2024 两高新司法解释、最高法指导案例,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陈某、刘某、钟某全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税务机关另行对甲乙两家企业的发票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全案刑事程序终结。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建材行业挂靠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代表性判例,凸显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依托新规精准辩护的实务价值,同时折射现阶段涉税司法从 “唯发票形式定罪” 转向 “实质审查交易 + 税款损失双要件” 的审判变革趋势。
第一,新规落地后,挂靠如实代开出罪规则落地。2024 年两高新司法解释彻底摒弃早年 “行为犯” 一刀切入罪思路,明确无骗抵税款目的、无税款损失不构罪,是本案不起诉的核心法律支撑;过往大量同类挂靠案件仅凭三流不一致即刑事立案,2025 年后司法机关逐步参考实质交易判定行为性质。
第二,专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的证据补强是案件关键破局点。本案侦查阶段公安仅依据资金流转表象定性虚开,赵飞全律师深挖货物流全套原始凭证,补齐全链条交易证据,从客观事实上推翻侦查机关无货虚开的基础认定,这也是涉税刑辩核心突破口。
第三,企业合规整改成为不起诉重要加分项。当前检察系统大力推进涉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案发后及时补税、完善财税制度,能够大幅提升不起诉概率,本案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完成合规落地,成为检委会作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行业启示:建材、建筑、运输等大量存在挂靠经营的行业,个体经营者无法自行开票时,优先完善书面挂靠协议、留存完整交货凭证,规避刑事虚开风险;一旦被立案侦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介入,避免因不懂财税法律盲目认罪导致不利后果。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