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A检刑不诉XX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当事人钟某在A市某连锁生鲜经营门店批量购买预制肉制品,供家庭日常食用。食用次日,钟某及其家属先后出现腹痛、腹泻、恶心等不适症状,随即前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经门诊检查,医生诊断为急性食物中毒、食材变质引发肠胃感染,钟某留存完整的门诊病历、缴费票据、化验单据。为固定证据,钟某自行留存剩余未食用产品,并通过线上简易质检渠道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涉案肉制品防腐剂超标、菌落总数超标,属于不合格食品。
随后,钟某主动联系生鲜门店负责人陈某,就食材变质导致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进行协商赔偿。钟某首先提出医药费、误工费、食材费等直接损失共计3000余元,门店仅同意赔付2800元,拒绝承担其他合理损失。因双方差距较大,钟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对方提出十倍价款赔偿及精神补偿合计3.8万元的赔偿方案。沟通过程中,钟某明确告知陈某,若门店始终拒绝合法合理赔偿,其将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门店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将客观发布自身食物中毒的消费经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门店负责人陈某认为钟某索赔金额过高,且害怕投诉曝光影响门店经营、遭受行政处罚,遂以遭受敲诈勒索为由向辖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开展调查,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就医记录、送检材料,认定钟某以投诉、曝光为要挟,强行索要高额赔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立案侦查。钟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五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对钟某提起刑事公诉。
当事人钟某系普通工薪人员,现年41岁,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无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经历,日常品行良好。案发后,钟某始终认为自身属于合法消费维权,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家属多方对比咨询后,正式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全程承办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全案证据体系,明确本案核心性质:钟某存在真实人身损害事实、有明确法律维权依据、维权手段合法合规,完全属于民事消费纠纷范畴,不属于刑事敲诈勒索犯罪。为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在律师居中协调下,钟某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主动下调赔偿金额,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门店足额支付赔偿款项,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认可本次纠纷源于食品安全侵权,谅解钟某的维权行为。
二、辩护过程
结合最高检、两高关于敲诈勒索罪与民事维权边界的最新司法指导精神,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确定本案核心辩护方向:本案属于典型民事维权纠纷,钟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无刑事要挟行为,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律师多次阅卷、会见当事人、整理法条与同类不起诉判例,固定全套无罪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法律意见书及书面辩护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尊敬的A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
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就医病历、质检报告及和解谅解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检发布的民事维权出罪指导案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钟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从主观构成要件分析,钟某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核心的“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凭空捏造事由、无合法权利基础,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而本案中,钟某因食用陈某门店售卖的不合格食品发生食物中毒,人身、财产权益真实受损,依法享有法定赔偿请求权。钟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参考《食品安全法》法定十倍赔偿规则计算得出,具备明确法律依据,属于民事合法索赔范畴。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属于民事议价差异,不能因商家拒绝赔付、对金额不予认可,就直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犯罪故意。
第二,从客观行为分析,钟某的维权方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刑法规制的敲诈勒索要挟行为,是指以加害对方人身、名誉、财产、隐私等恶害相通告,迫使对方恐惧交付财物。而本案中,钟某告知对方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客观发布消费经历,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维权途径,手段合法、途径正当。钟某未捏造虚假事实、未恶意造谣、未曝光对方隐私、未实施人身恐吓、未上门滋扰,全程沟通理性克制,无任何刑事违法性。
第三,本案本质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刑法应当恪守谦抑性原则,不得随意介入民事纠纷。食品安全侵权纠纷属于典型民事案件,应当通过调解、投诉、民事诉讼解决。2025-2026年全国统一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对于有真实权利基础、有合法维权依据的索赔行为,即便索赔金额偏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也严禁刑事化处理。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介入普通消费纠纷,属于对民事行为的过度评价。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行为属于普通民众维权认知范围内的合理自救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为零。且本案现已达成全额和解,被害人自愿谅解,矛盾彻底化解,无任何追诉必要。
综上,本案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刑事要挟行为,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结果
A区人民检察院经过部门研讨、检委会审议,全面采纳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观点,依法作出(2026)A检刑不诉ZZX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明确认定:钟某基于真实食品安全受损事实主张赔偿,具备合法权利基础,维权手段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不起诉。本案最终无任何刑事案底,当事人工作、生活、征信不受任何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全国范围内,区分民事消费维权与刑事敲诈勒索罪的标杆性法定不起诉案例,司法参考价值极高,也是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活用最新司法政策、实现完整无罪处理的典型胜诉案件。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商家利用刑事报案手段恶意压制消费者合法维权,将正常民事索赔包装成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试图以刑逼民、逃避自身侵权赔偿责任。针对该乱象,最高检、最高法持续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划定罪与非罪的清晰边界。
从司法裁判规则来看,2025-2026年最新裁判口径统一:只要当事人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基础,即便索赔金额偏高、协商过程存在争议,也绝对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无中生有、恶意牟利”,而合法维权的核心是“有据可依、有理可循”,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本案检察机关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守住了刑法谦抑性底线。
从辩护实务角度总结,此类维权类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核心,是固定真实受损证据、锁定合法维权依据、区分合法投诉与刑事要挟。普通民众遭遇消费侵权、人身损害后维权被刑事立案的,切勿盲目认罪,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介入,梳理证据、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是实现不起诉、不留案底的唯一核心路径。
同时本案也警示市场经营主体,面对自身侵权行为,应当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滥用刑事报案权利打压消费者维权。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刑压民”,坚决保护普通民众合法维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