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与孤证排除的胜利——赵飞全律师代理猥亵儿童罪不起诉案

2026-06-03

(2026)LP检刑不诉字第0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初,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幼儿园的保育员陈某(化名,男,26岁)被家长举报涉嫌猥亵6岁男童小轩(化名)。家长称孩子回家后情绪异常,并指认是陈某所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案发现场位于幼儿园监控死角,且未提取到任何物理痕迹或生物检材。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核心仅为被害人小轩的单方陈述,缺乏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陈某家属坚信其清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时间,紧急委托了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全面阅卷与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他结合2026年最新的刑事证据裁判规则,敏锐地指出本案存在致命的证据缺陷,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陈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全案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属于典型的‘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小轩的陈述前后存在多处矛盾,且缺乏任何客观证据(如监控、身体检查报告)予以佐证,其可信度极低,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第二,辩护人提交的客观证据充分证实了陈某的无罪。赵律师调取了案发时段幼儿园走廊及周边的完整监控录像,并收集了多名同事的证言。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陈某在工作期间始终规范履职,且在被害人指控的案发时段,陈某根本不具备单独接触小轩的时间和空间条件。
第三,必须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虽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至关重要,但司法公正同样要求我们坚决杜绝仅凭单方陈述定罪的冤假错案。在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的审查与复核,最终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也无法证实其具有猥亵的主观故意,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026年3月,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陈某在被立案调查数月后,终于洗清冤屈,重获清白。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猥亵儿童罪案件中成功运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争取不起诉的典范。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面临“一对一”的证据困境。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证据链断裂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提交强有力的客观反证(监控与证人证言),成功打破了控方的单方指控。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生动诠释了在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平衡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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