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HS刑不诉字第0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初,上海松江区的个体工商户钟某(化名,男,45岁)因通过社交软件结识网友,先后3次参与在私密空间内进行的多人淫乱活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对其参与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发后,钟某的妻子情绪崩溃地找到了赵飞全律师。她哭诉道,钟某是家里的顶梁柱,经营着一家小店铺,如果钟某被判实刑入狱,店铺将无人打理被迫关门,一家老小的生计将彻底断绝。面对家属的无助和钟某面临的刑事危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详细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后,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辩护工作。他认为,虽然钟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综合全案情节,完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不起诉条件。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包括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员工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情况证明在内的大量证据,并提交了详尽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钟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聚众淫乱罪,但其犯罪情节在法律评价上属于‘较轻’范畴。首先,从参与次数来看,钟某参与3次刚好踩在追诉标准的底线上,且他始终是被动参与者,从未实施组织、策划或指挥行为,并非首要分子。其次,从行为场所来看,所有行为均发生在完全封闭的私密空间,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质性的破坏,也未对外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考量刑罚的社会效果。钟某是个体工商户,也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如果对其提起公诉并判处实刑,将直接导致其店铺倒闭,员工失业,家庭陷入绝境。法律惩罚的初衷是为了教育和预防,而非将一个初犯、偶犯及其家庭彻底推入深渊。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极好,且系初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既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审查,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钟某实施了聚众淫乱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钟某得以重获自由,回归家庭与正常的经营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聚众淫乱罪中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达到追诉标准的聚众淫乱行为都会被判处实刑。对于像钟某这样既非首要分子,参与次数刚达标,且行为具有高度私密性的当事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通过精准挖掘“犯罪情节轻微”这一辩点,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完全有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不仅从法律构成要件上进行辩护,更从刑罚必要性与社会影响的角度打动检察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