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被好友隐瞒用途转交联系方式,赵飞全律师代理存疑不起诉

2026-06-03

(2026)A 区检刑不诉第 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2 月,某市公安分局开展网约涉黄线索专项整治,依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锁定涉嫖线索,在辖区连锁酒店现场抓获 1 名卖淫人员与 1 名嫖客。经嫖客供述,其通过好友陈某获取卖淫人员微信号,侦查机关顺线传唤中间人钟某,以钟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侦查终结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系 2026 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中受人蒙骗、不知情转交信息的存疑不起诉标杆案件。
当事人钟某,50 周岁,普通企业在职职工,无任何治安处罚、刑事前科,日常社交简单。案发前,好友陈某以 “介绍兼职家政女工上门做保洁” 为由,请求钟某转发一名女性微信给嫖客,钟某基于多年朋友情谊未核实对方真实用工需求,随手完成微信推送,全程未收取任何介绍费、茶水费、提成返利,事后陈某私自利用该女性开展有偿性交易,钟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议价、约定交易地点、对接嫖资等任何居间操作,卖淫交易全程钟某不在场、不知情。全案查实:仅单次 1 起卖淫交易,嫖资合计 1100 元,钟某无一分钱非法获利,没有和涉事人员事前通谋、事后分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资金流水佐证。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载明:客观上因钟某推送微信促成卖淫交易,客观形成介绍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刑事立案标准,建议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量刑参考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钟某家属担忧留下刑事案底影响工作、子女政审,多方筛选后委托深耕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的赵飞全律师承办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辩护目标:存疑不起诉、彻底撤案无案底。
从构罪法理来看,介绍卖淫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对方从事卖淫、客观主动居间撮合促成性交易两大法定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均无法定罪,本案核心矛盾即办案机关仅凭客观结果推定主观明知,陷入客观归罪误区,也是赵飞全律师全案辩护突破口。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钟某,逐条核实微信转发缘由、和陈某沟通全过程、是否知晓涉黄细节、有无获利约定,固定当事人稳定供述;随后全面阅卷,逐一梳理全案卷宗:嫖客笔录、卖淫人员笔录、陈某讯问笔录、微信聊天原始记录、转账凭证,同步调取钟某单位考勤记录、当日出行轨迹,证实案发时段钟某全天在岗上班,没有参与任何线下碰面、交易洽谈。
阅卷后律师确定核心辩护思路:现有全案证据无法证实钟某主观上明知转交微信用于卖淫活动,陈某虚构家政兼职骗取信息推送,全案无客观书证印证主观故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刑诉法存疑不起诉法定条件。律师先后两次向检察机关递交《退回补充侦查申请书》,申请办案机关深挖陈某隐瞒真相的相关证据,经过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始终无法搜集到钟某事前知情的相关证据。
同时赵飞全律师批量检索 2025-2026 年全国同类被人虚构事由转交联系方式、不知情涉介绍卖淫的不起诉生效判例,结合两高《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主观明知认定细则,撰写完整《审查起诉存疑不起诉辩护词》,三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紧扣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最新司法裁判尺度逐项说理。

附:审查起诉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
受被不起诉人钟某近亲属委托,律所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卷宗、调取客观书证、检索同类生效判例,结合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以及 2026 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统一裁判规则,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钟某构成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介绍卖淫罪系故意犯罪,构罪必备主观明知要件,过失、不知情不能入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两高司法解释,行为人必须事前明知涉案人员意图从事卖淫嫖娼,仍然实施居间介绍、牵线搭桥才满足构罪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本案中陈某虚构家政兼职用工需求骗取微信,钟某作为普通上班族,不具备甄别对方隐瞒涉黄目的的预见能力,全案卷宗没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证实钟某知晓微信推送用于色情交易,侦查机关仅凭客观发生卖淫结果推定主观明知,属于典型客观归罪,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
第二,钟某客观行为仅为无偿转交联系方式,未实施刑法意义上介绍卖淫的完整居间行为。介绍卖淫的法定实行行为包含:撮合双方、商定价格、确定交易地点、协助完成嫖资结算等全链条行为,而钟某仅单次无偿转发微信,没有参与后续任何洽谈、引导、分成,不具备完整介绍的客观要件,和以介绍卖淫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掮客存在本质区分。
第三,钟某无任何非法获利,全案零收益,缺少牟利犯罪的主观动因。司法解释明确介绍卖淫不以营利为入罪必要条件,但无获利、被欺骗转交信息是重要从宽及出罪参考要素,本案钟某自始至终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提成,不存在依靠介绍行为赚取不法收益的犯罪目的。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案件全部细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经过普法教育已明确日常信息转交的法律风险,无再犯社会危险性;结合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对于证据存疑案件优先适用不起诉。
综上,本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起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恳请贵院结合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同类判例口径,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检察听证环节,赵飞全携带同类不起诉裁判文书当庭举证,厘清民事信息帮忙与刑事介绍犯罪的法律边界,全面驳斥侦查机关定罪逻辑漏洞。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委会集体研讨、类案比对之后,全盘采纳辩护意见。2026 年 3 月 29 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钟某主观明知转交微信用于卖淫活动,指控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存疑不起诉;同步解除钟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终结,当事人无刑事案底、征信、工作不受任何牵连。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领域被他人虚构事由、无偿转交信息、不知情不起诉标杆判例,破除司法实务 “只要转交联系方式促成卖淫即构成介绍卖淫罪” 的机械定罪误区,明确:被第三方虚构家政、兼职、务工等合法事由骗取联系方式、无偿转交、无获利、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无证据证实主观明知情形下不构成刑事犯罪。
伴随微信、短视频社交普及,普通人经常碍于亲友情面帮忙推送联系方式,极易因对方私下涉黄被牵连刑事立案,本案普法价值突出:日常帮忙推送人员信息务必核实真实用途,留存沟通记录;一旦被以介绍卖淫罪立案,第一时间委托介绍卖淫罪,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固定不知情、无获利、被欺骗的相关书证,围绕主观明知缺失开展辩护,全力争取不起诉,避免终身留存案底。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