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A检刑不诉Z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某市公安分局开展全市涉黄场所专项整治清零行动,针对辖区足浴、养生、汗蒸等休闲服务场所开展全覆盖突击检查,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隐蔽式、包厢式、熟客式隐形涉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持证合规经营的足浴养生馆突击检查过程中,现场在二楼私密包厢查获3名技师正在提供有偿性服务,当场抓获场所实际经营者陈某及涉案技师、服务人员若干。侦查机关经初查后,以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立案刑事拘留,同时将在店内长期从事保洁后勤工作的钟某一并抓获并刑事拘留,侦查机关经侦查取证后,认定钟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随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普通后勤保洁劳务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帮助行为,也是2026年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辩护中的高频疑难问题。
经侦查机关查明卷宗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钟某,现年52周岁,系外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劣迹,属于社会底层普通务工人员。钟某于2025年8月正式入职涉案足浴养生馆,岗位为全职保洁后勤,日常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每日在岗8小时,月固定工资3200元,薪资按月银行打卡发放,薪资标准固定,无任何浮动提成、绩效奖金、分红返利,不与门店经营业绩、客源数量、服务项目挂钩。钟某的工作职责经门店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为:门店公共大厅、走廊、公共卫生间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区域耗材更换、店内餐具清洗等基础后勤工作,工作区域严格限定在一楼公共区域,无二楼私密包厢门禁权限,不得进入顾客私密消费区域。
涉案足浴养生馆具备完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备案,法定经营范围为足浴保健、经络按摩、养生理疗等正规健康服务,门店日常80%以上经营收入均来源于正规理疗项目,仅经营者陈某私下利用二楼未对外公示的隐秘包厢,针对熟客、老客私下开展有偿性服务,属于经营者个人私自违规经营行为,未纳入门店公开经营体系。陈某为规避执法查处,刻意采取分区管理、信息隔离的方式,仅安排亲信人员负责私密包厢接待、收银、调度工作,对保洁、后厨等底层后勤人员严格隐瞒涉黄经营事实。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调取店内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涉案人员证言后,仅以钟某长期在店务工、应当知晓店内全部经营活动为由,推定其主观明知涉黄,以提供后勤保障协助组织卖淫为由移送起诉。钟某家属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专注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的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开展全流程刑事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家属正式委托后,迅速启动专业刑事辩护流程,紧扣2025-2026年最新涉卖淫类刑事案件司法裁判尺度、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精细化辩护经验,全面开展案件攻坚工作。首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钟某,详细核实其入职经过、工作内容、工作区域、薪资结构、日常工作交流内容、是否知晓店内涉黄业务等核心事实,固定当事人稳定供述,排除非法取证隐患。其次,依法申请完整阅卷,细致梳理本案全部书证、物证、言词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逐一筛查证据瑕疵与漏洞,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辩护要点:主观无明知、客观无协助犯罪行为、无违法获利,仅从事法定豁免的普通劳务行为。
通过全面阅卷核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存在典型的客观归罪问题,仅以场所存在卖淫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店务工为由直接推定构罪,未区分普通劳务与刑事协助行为的法定边界,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核心原则。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正规经营场所内仅从事保洁、保安、后厨等基础后勤工作,领取固定薪酬、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参与违法分成、未提供针对性协助卖淫服务的人员,依法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基于上述核心观点,赵飞全律师精心撰写《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完整书面辩护词,先后两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同步提交多份2025-2026年全国同类保洁人员涉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起诉权威判例,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依据,全力争取法定不起诉结果。
附: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检察官:
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由我所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判例,结合2026年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裁判标准,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备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从主观构成要件分析,本案无任何有效客观证据证实钟某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明知,不具备犯罪故意。主观明知是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前提,必须达到明确知晓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仍主动提供协助的认知标准。本案中,涉案门店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对外公示均为正规养生足浴项目,经营者陈某刻意隐瞒二楼私密包厢涉黄经营的核心事实,采取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隔离的方式,杜绝后勤人员接触涉黄业务。钟某工作区域仅限一楼公共区域,无权限进入涉黄私密包厢,日常工作交流仅围绕环境卫生、耗材更换、垃圾清理等基础工作,店内技师、前台亲信均未向其告知任何涉黄经营内容。全案卷宗中,陈某及涉案技师的讯问笔录无任何内容证实曾向钟某透露卖淫业务,所有知情认定均为侦查机关单方面推定,无实质证据支撑,依法不能认定钟某具备犯罪主观故意。
第二,从客观构成要件分析,钟某从事的普通保洁后勤劳务,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豁免的合法劳务行为,不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规制范畴。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协助行为特指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看管卖淫人员、充当保镖打手、前台招揽嫖客、调度技师、管控嫖资账目、通风报信等直接服务于卖淫组织运营的辅助犯罪行为。而钟某从事的公共区域保洁、餐具清洗、垃圾清运等工作,是门店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基础配套劳务,既服务于正规消费顾客,也服务于店内全体员工,并非专门为卖淫活动提供的专属协助。钟某全程未参与任何涉黄经营环节,无招揽、引导、介绍嫖客行为,无技师管理、排班调度行为,无资金结算、嫖资分成行为,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第三,从获利模式与罪责匹配角度,钟某无任何违法获利,薪资来源为合法劳务报酬,与卖淫违法收益无任何关联。钟某每月固定薪资3200元,薪资标准入职即固定,不随门店客源、经营项目、盈利情况变动,未从店内任何卖淫违法活动中获取额外提成、奖金、分红。其收入是普通劳务的合理对价,并非依托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不存在借助卖淫活动牟利的犯罪动机,进一步佐证其无犯罪主观恶意。
第四,结合2025-2026年全国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同类底层劳务人员依法应当不予追诉。当前司法机关持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限制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打击范围,坚决杜绝“一刀切”客观归罪,明确区分稳定依附卖淫组织的核心协助人员与临时、普通、无关联的后勤劳务人员。全国多地检察院、法院均出台类案指引,对仅从事保洁、后厨、保安等普通劳务、领取固定工资、无涉黄协助行为的人员,一律不作刑事追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年龄偏大,属于低收入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对其刑事追诉既无事实依据,也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主观明知、客观实施协助犯罪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构成,恳请贵院全面核查全案证据,严格适用法律及最新司法判例,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后,赵飞全律师依托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实务经验,三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深度沟通,逐一拆解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漏洞,补充提交全国同类不起诉裁判文书、司法解释条文、类案裁判指引,重点阐述普通劳务与刑事协助行为的核心区分标准,彻底推翻侦查机关的推定定罪依据,全力推动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判决(处理)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案件争议焦点,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钟某主观知情、客观协助涉黄经营的相关客观证据,但侦查机关始终未能调取到有效定案证据。经检察院公诉部门全案复核、集体讨论、类案比对后,完整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于2026年5月9日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主观上明知涉案场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仅从事普通保洁后勤劳务工作,领取固定合法薪资,未实施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法定协助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犯罪构成,依法决定对钟某法定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当日,侦查机关立即解除对钟某的全部刑事强制措施,钟某彻底恢复人身自由,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案件全程终结。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全国范围内极具代表性的足浴场所保洁人员涉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不起诉典型案例,精准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细化涉黄犯罪打击范围、严守刑法谦抑性的最新裁判趋势。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存在普遍误区,即只要经营场所存在卖淫违法行为,就推定店内所有工作人员均参与协助犯罪,一刀切追究全部人员刑事责任,尤其针对保洁、保安、后厨等底层务工人员,极易出现客观归罪、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而本案通过赵飞全律师的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精细化辩护,成功厘清了合法劳务行为与刑事犯罪协助行为的核心边界,为同类底层务工人员的出罪辩护提供了权威参考范式。
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本案核心辩护逻辑围绕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双重构成要件展开,严格坚守“主观明知+客观协助+违法获利”三位一体的定罪标准,缺一不可。本案中钟某无主观犯罪认知、无客观犯罪行为、无违法犯罪获利,三项核心定罪要件均不满足,依法绝对不构成犯罪。2025年以来,两高及最高检持续发布涉卖淫刑事案件办案指引,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精准区分涉黄场所核心涉案人员与底层无辜劳务人员,重点打击组织者、管理者、核心协助人员,对普通后勤务工人员坚决不予刑事追责。
同时,本案具备极强的实务警示价值,明确告知广大足浴、养生、会所行业的保洁、后厨、保安等基层务工人员:单纯从事岗位本职合法劳务、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涉黄经营管理、不参与嫖资分成、不提供针对性招嫖、管人、管账协助服务的,依法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便所在场所存在涉黄违法行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一旦遭遇刑事立案追诉,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注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律师介入,通过证据拆解、法理辨析、类案比对,在审查起诉黄金期限内争取不起诉结果,彻底消除刑事案底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全程辩护逻辑严谨、证据扎实、贴合最新司法实践,是基层劳务人员涉协助组织卖淫罪出罪辩护的标杆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