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足浴店经营者被控组织卖淫证据链断裂,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无罪判决

2026-06-03

案号:(2026)E01刑初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一起足浴店经营者被控组织卖淫罪案件。被告人钟某(化名,男,46岁,湖北武汉人,个体经营者)经营一家足浴店,被指控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组织5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在该店查获若干卖淫证据,包括部分卖淫人员的陈述和少量现金。钟某坚称其店内仅有正规按摩服务,对员工私下从事卖淫活动并不知情,卖淫活动系员工个人行为,与经营者无关。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钟某家属在其被逮捕后紧急委托了赵飞全律师。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在组织卖淫罪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钟某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武汉市看守所会见钟某,全面了解案情,随后向法院申请调取全部案卷材料。通过对案卷材料的逐页审查和对在案证据的系统梳理,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疑点。

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钟某对卖淫人员实施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并实施控制、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即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卖淫人员组织、控制起来,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卖淫。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管理、控制手段,使卖淫人员在人身、经济等方面对其产生从属性,丧失了从事卖淫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如果卖淫人员能够自由决定是否从事卖淫活动,则不应认定为“组织”。

赵飞全律师据此制定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无罪辩护策略,并发表了详细的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钟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钟某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指控钟某组织卖淫的证据仅有卖淫人员单方陈述,且陈述前后矛盾。

本案中,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系5名卖淫人员的证言。然而,经辩护人审查,这5名卖淫人员关于钟某“组织”行为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有2名卖淫人员称钟某系“老板”,负责安排卖淫活动;另有3名卖淫人员则称钟某“只是店主”,并未参与对卖淫人员的具体安排和管理。在对卖淫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收入分配方式等关键事实的描述上,上述证言无法相互印证,缺乏必要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公安机关未查获卖淫账本、嫖资分配记录等客观证据。

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卖淫账本、嫖资分配记录、考勤记录等书证是证明“组织行为”的关键客观证据。客观证据的缺失,将使指控的组织卖淫事实缺乏有力的佐证。本案中,公安机关虽对足浴店进行了搜查,但未查获任何卖淫账本、嫖资分配记录、排班记录等能够证明钟某存在组织卖淫行为的书证材料。全案缺乏物证、书证支持,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明显不足。

第三,现场监控录像显示钟某并未对员工进行人身控制。

赵飞全律师调取了足浴店内的监控录像,经逐段观看发现,该店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场所,不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强制参与卖淫活动的情形。员工系自愿在店工作,可以随时离职,这与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对卖淫人员实施“人身控制”的典型特征明显不符。

第四,卖淫人员陈述的卖淫次数与查获的嫖资无法对应。

经计算,5名卖淫人员陈述的卖淫次数合计约200余次,陈述的卖淫总金额约6万余元,但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现金及银行流水记录仅为2万余元。账目之间的差额约为4万元,数额较大且无法合理解释。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五,钟某始终辩称不知员工私下从事卖淫活动。

钟某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始终辩称其店内仅有正规按摩服务,对员工私下从事卖淫活动并不知情,供述稳定一致、前后连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钟某的稳定辩解进一步削弱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钟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提供的卖淫人员陈述前后矛盾,无法相互印证;公安机关未查获卖淫账本、嫖资分配记录等客观书证;现场监控录像无法证明钟某对员工实施了人身控制;卖淫人员陈述的卖淫次数与查获嫖资数额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综上,指控钟某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无罪。钟某当庭获释。赵飞全律师为本案的无罪辩护取得了圆满成功。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足浴店经营者被控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在证据审查和辩护策略制定上的专业能力。对于经营场所被指控涉黄案件的辩护工作,本案具有以下重要借鉴意义:

第一,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控制力”的认定。

在认定组织卖淫罪时,不能仅以场所内存在卖淫活动就认定经营者构成该罪。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人员实施人身、经济上的管理和控制,使卖淫人员丧失从事卖淫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如果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系其个人行为、与经营者无关,则不宜认定为组织卖淫。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控制力”这一核心要件,通过监控录像等证据成功推翻了公诉机关关于人身控制的主张。

第二,证据链断裂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系统梳理了卖淫人员陈述与查获嫖资之间的账目差额,指出了证据链中的重大断裂点。这种精细化、数字化的证据审查方法,使得指控的逻辑链条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缺口,最终促成了无罪判决。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在涉黄案件中的适用。

本案中,卖淫人员陈述之间存在矛盾,陈述与客观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且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钟某无罪,体现了刑事司法中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这一判决对于类似经营场所涉黄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四,专业律师在证据审查中的价值。

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庭审辩护,成功推翻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捍卫了司法公正。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即便在指控较为有力的案件中,专业律师仍有可能通过证据攻防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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