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自用管制精神药品走私不起诉案例专业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以医疗用途实现酌定不起诉

2026-06-03

案号:HJ缉刑不诉〔2026〕ZZ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当事人钟某,38 周岁,国内公办医院行政在编人员,无任何前科劣迹。钟某确诊难治性发作性嗜睡障碍,国内公立医院开具的常规处方药治疗效果不佳,在主治医生专业诊疗建议之下,通过境外跨境网购渠道自费采购莫达非尼片剂,该药品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司法认定属于刑法规制毒品范畴,本次跨境邮寄入境药品净重 3.7 克,全部限定用于当事人个人长期疾病治疗,不存在加价售卖、拆分分销、转借他人等任何牟利行为。货物经由口岸海关入境查验环节被当场查扣,当地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以钟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属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阶段,缉私办案机关仅以涉案物品列入管制麻精药品目录、属于法定毒品范畴作为定罪依据,参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拟定移送起诉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以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一旦罪名成立,钟某将会被所在单位开除公职、留存终身刑事案底,直接影响个人编制存续与子女政审。家属多方咨询对比之后,正式委托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全权负责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专项辩护。结合 2026 年全国检察机关最新司法细则,针对纯粹用于自身疾病医治、无牟利扩散目的、涉案数量极其微小的跨境自用列管麻精药品案件,区分药品医用属性与毒品滥用属性,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适用酌定不起诉。赵飞全作为深耕麻精药品涉毒辩护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迅速锁定本案不起诉核心辩护突破口。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团队分两条路径开展取证与辩护工作。第一,实体事实取证,陪同钟某前往三甲医院神经内科复诊,调取全套历年就诊病历、缴费票据、国内用药无效诊疗记录、执业医师专项诊断意见书,完整固定涉案药品仅为对症治病采购的客观事实;第二,程序瑕疵核查,逐项核对海关扣押清单、毒品取样封存笔录、送检卷宗材料,发现涉案药品取样封存缺少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字、送检周期超出法定时限,物证取证流程存在程序性瑕疵,涉案毒品鉴定文书合法性存疑。
与此同时,赵飞全律师多次前往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当面沟通案情,提交 2025 至 2026 年全国多地同类自用麻精药品不起诉生效判例五份,从立法本意、现行司法政策、个案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论证本案无毒品流入市面风险、无牟利犯罪主观意图、涉案数量显著低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完全符合酌定不起诉法定要件,后续向检察院正式提交书面不起诉辩护词。

【审查起诉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系被不起诉人钟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结合卷宗证据材料、当事人全套就医书证、2026 年麻精药品涉毒司法新规以及毒品审判会议纪要内容,发表不起诉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主观层面,钟某不具备走私毒品罪成立所需的牟利、吸毒滥用的犯罪主观故意。我国刑法设立走私毒品罪,立法打击对象是跨境流转毒品、非法牟利、危害公共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涉案莫达非尼兼具医用药品与管制毒品双重属性,定性关键取决于实际使用途径。全案完整病历、主治医生书面证言均可证实,当事人身患罕见嗜睡类慢性病,国内合规药物无法控制病情,外购境外药品全部用于个人临床医治,全程没有向第三方出售、赠送药品的相关行为,不存在毒品走私的主观犯意。
第二,客观层面,涉案药品净重仅 3.7 克,涉案数量极低,案件客观危害性近乎归零。涉案药量远低于同类毒品滥用常规剂量,涉案药品查获后直接由海关扣押上缴,无任何流入毒品黑市、扩散危害社会的实际后果,结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本案不具备刑事追责的现实基础。
第三,本案侦查取证环节存在法定程序瑕疵,涉案毒品取样、封存、送检流程不符合公安机关毒品案件取证规范,作为定罪关键证据的毒品鉴定报告效力存疑,控方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定罪证据链。
第四,结合 2026 年全国检察机关麻精药品办案指导意见,自身患病自用、微量跨境采购管制精神药品、无前科、无牟利行为的初犯案件,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钟某系在编公职人员、初犯偶犯,归案后全程配合侦查取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主动配合海关完成涉案药品收缴,悔罪态度诚恳彻底。
综上所述,本案缺少定罪所需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承办检察院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院内检察委员会集体研讨,全盘采信走私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2026 年 4 月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钟某购药行为系医疗自用、无毒品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钟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原有公职正常保留。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依托麻精药品双重属性司法新规,实现涉毒案件不起诉的标杆判例。现实当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片面认为只要物品列入管制毒品目录、经过跨境邮寄入境就必然构成走私毒品罪。但 2026 年全国司法裁判已经统一细化认定标准,对于列管麻精药品不能一刀切按照毒品定罪处罚,医疗自用、微量涉案、无牟利、初犯偶犯四项条件同时满足,即具备不起诉空间。
赵飞全作为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精准拆分药品与毒品的法律定性边界,通过医学证据补强、程序瑕疵质证、同类判例支撑三重辩护思路,打破缉私机关唯目录定罪的固有办案思维。在此提醒相关涉案人员,跨境收件查获管制药品被海关立案之后,切忌盲目草率认罪认罚,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走私毒品罪律师梳理自用相关证据,是实现不起诉、不留案底的关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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