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刑不诉〔2026〕Z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市甲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吴某报警,称其被邻居钟某殴打致伤。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被害人肋骨两处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办案机关据此以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七日之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当事人钟某,42周岁,系本地正规企业在岗职工,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日常社区表现良好,为人遵纪守法。本案案发根源为长期邻里排水矛盾,被害人吴某私自改动楼顶排水管道,导致雨水长期渗漏至钟某家中,造成墙面受潮、吊顶发霉、墙体脱落等财产损失。钟某先后通过物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三次上门协调整改,吴某均无理拒绝,且多次上门谩骂、故意抛掷杂物挑衅滋事,长期激化邻里矛盾。
案发当日上午,吴某再次手持木棍上门踹门辱骂,强行闯入钟某私人住宅,率先对钟某实施推搡、撕扯衣领等暴力行为。钟某为摆脱不法侵害、避免自身人身受损,在自家住宅内被动徒手格挡、推开吴某,吴某因后退步伐失衡,不慎磕碰门前台阶摔倒在地,最终造成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后果。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仅依据伤情鉴定结果与被害人单方陈述,未完整核查案发起因、过错责任、损伤成因,初步认定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步审查意见认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钟某深知一旦定罪,将留下终身案底,影响工作与子女政审,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专项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深耕人身伤害刑事辩护多年的故意伤害罪律师,精准把控2026年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熟练掌握轻伤害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标准,明确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初犯悔罪、积极赔偿谅解是不起诉的核心要件。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团队迅速启动全维度辩护工作,三次会见当事人固定客观案发经过,详细梳理案件前因后果,规避当事人表述漏洞;同时积极调取客观证据,向社区、物业调取历年矛盾调解记录、漏水现场照片、沟通台账,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小区完整监控视频,完整还原被害人主动滋事、率先施暴、当事人被动避险的完整事实链条。
为彻底化解邻里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赵飞全律师积极组织双方民事调解,钟某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主动全额垫付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4.6万元,足额履行赔付义务,真诚悔罪认错。结合全案事实、完整证据链及2026年最新类案判例,赵飞全律师向公诉机关正式提交专业不起诉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本人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调取补强客观证据,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2026年最新轻伤害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发表如下不起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第一,本案案发完全系被害人单方重大过错引发,被害人存在持续侵权、主动施暴的先行不法行为,被告人无主动伤害的主观故意。本案纠纷并非突发冲突,而是被害人长期违规改造排水管道、侵害被告人财产权益引发,经多方调解仍拒不整改,持续激化矛盾。案发当日,被害人手持木棍主动上门辱骂、强行入户、率先推搡施暴,不法侵害在先、过错全责在前。被告人钟某的肢体行为仅为被动避险、摆脱不法纠缠,主观上无蓄意伤人、报复行凶的犯罪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被害人轻伤结果系自身失衡摔倒磕碰所致,并非被告人主动暴力击打造成,伤害因果关系具有偶然性、间接性。司法鉴定明确被害人伤情为磕碰台阶形成,区别于直接殴打致伤,被告人全程徒手格挡、推开,手段温和、强度有限,未实施殴打、重击、持械伤人等暴力行为,行为限度与自身避险需求完全匹配,未超出合理自救范畴。
第三,被告人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其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社会记录;其二,案发后始终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隐瞒、串供、逃避追责行为,悔罪态度诚恳;其三,在被害人重大过错前提下,主动全额赔付全部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弥补损害、化解矛盾;其四,本案属于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无寻衅滋事、持械行凶、蓄意报复等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
第四,对被告人不起诉符合2026年最新司法政策与类案裁判导向。当前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坚决摒弃“唯伤情定罪、唯结果追责”的机械司法模式,重点区分过错责任、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对于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初犯悔罪、积极赔偿的轻微伤害案件,普遍适用相对不起诉。对钟某不予起诉,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钟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有限,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全案证据细致复核,全盘采纳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的核心辩护观点。检察机关经评议认为,钟某涉案情节轻微,案件起因系被害人重大过错引发,被告人系被动防卫避险,且系初犯、全额赔偿、认罪悔罪彻底,无再犯风险。2026年3月,乙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作出法定相对不起诉处理,钟某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顺利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彻底免于刑事追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依托最新轻伤害司法政策,成功为邻里纠纷类轻伤案件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标杆案例。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存在“致人轻伤必判刑”的认知误区,司法机关以往机械依据伤情定罪的情况普遍存在。但2026年最新裁判规则明确,轻伤害案件必须综合考量案发起因、过错责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不能单一以伤情结果入罪。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精准抓住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通过调取客观书证、完整还原事实、划分过错责任、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全方位论证案件轻微性,成功打破侦查阶段的定罪预判,为当事人保住无案底的清白记录,避免影响个人工作、征信及子女政审。本案充分证明,轻伤害案件并非立案必判实刑、必留案底,及时委托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不留犯罪记录的黄金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