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JX不诉字第Z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化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指控,钟某在明知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协助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资金人民币25万元。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该笔资金的“上游”诈骗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作为孤证,实施诈骗的上游行为人至今尚未到案,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诈骗事实的确切存在。钟某在接受讯问时始终辩称,其仅以为是正常的商业资金周转,对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完全不知情。面对严峻的刑事指控,钟某家属紧急委托了北京著名的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代理。
二、辩护过程
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详细查阅了全案卷宗。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在证据链条上存在致命的逻辑断裂。
在向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最新司法判例,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绝对前提。在本案中,上游所谓的“诈骗犯罪”目前仅停留在被害人陈述阶段,既没有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予以确认,也缺乏其他旁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在法律层面,不能仅凭单方陈述就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存在”。
此外,赵律师结合钟某的供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了钟某主观上并不具备“明知”是赃款的故意。赵律师强调,在证据不足、上游犯罪存疑的情况下,强行认定钟某构成犯罪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慎审查,最终采纳了专业的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鉴于本案上游犯罪事实未能查证属实,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构成前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据此,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程序性规定实现无罪辩护的成功范例。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掩隐罪中“上游犯罪事实存在”这一核心前置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办案机关往往忽略了对上游犯罪的实质性审查。赵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检索与证据分析,成功切断了本案的定罪基础,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