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林某(化名)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刑事拘留。经查,林某的同学郑某(另案处理)以“做电商需要多张银行卡”为由,向林某借用银行卡,称仅用于平台注册和日常收款,承诺“绝不会出问题”。林某出于同学信任,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郑某使用,未收取任何报酬。后该银行卡被上游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被骗资金,涉案流水共计31万余元,其中核实被骗资金7.8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林某家属紧急联系了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团队当即介入,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林某,深入了解案件经过。会见中,赵飞全律师了解到林某系在校大三学生,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此次出借银行卡完全基于对同学的信任,从未意识到该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工作。在仔细审阅全案证据材料后,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事实:第一,林某与郑某系多年同学关系,郑某以“做电商需要多张银行卡”为由借用,林某对郑某的真实意图并不知情;第二,林某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银行卡使用期间未收到任何转账或报酬;第三,林某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曾主动联系银行询问情况,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无任何反侦查行为。
赵飞全律师据此形成了系统的辩护策略,并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书,内容如下: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林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并核实相关证据,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林某主观上缺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林某出借银行卡系基于对同学郑某的信任,郑某以“做电商”这一正当商业目的向其借用银行卡,属于同学之间正常的互助行为。林某作为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有限,无法合理预见郑某会将该卡转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林某主动向学校汇报相关情况,其客观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二、本案涉案金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本案中,林某涉案银行卡的流水虽总计31万余元,但其中包含郑某的合法资金往来,公安机关尚未查明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具体金额。更重要的是,2025年7月28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明确规定,涉“两卡”帮信案件中,必须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禁止仅依据流水、账户数量等客观情节一概入罪。本案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仅7.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入罪标准。
三、林某系在校学生,且为初犯、偶犯,符合特定群体从宽处理的政策精神
2025年《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林某案发时系在校大三学生,品学兼优,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系因同学借用银行卡,并非主动追求犯罪,其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不仅将葬送其学业前途,也与社会治理的初衷相背离。
四、林某具有退赔情节,已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
案发后,林某已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万元(其为贫困生,退赔能力有限),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一事实充分体现了林某的悔罪态度和认错诚意,也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林某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涉案金额未达入罪标准,且其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具有积极退赔和悔罪表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林某的学生证、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和奖学金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退赔凭证及被害人谅解书等数十页辅助证明材料,以全面展示林某的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轻微的事实。辩护人还整理了全国范围内十余起在校学生涉帮信罪被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为辩护观点提供了充分的实践支撑。
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认真听取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某虽实施了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但系在校学生,出借行为系基于同学信任,主观上对银行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缺乏明知,且涉案金额不大,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本案是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在校学生涉帮信罪”系列案件中的典型代表。在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背景下,大量在校学生、刚毕业的年轻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出借或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深陷刑事追诉的风险。赵飞全律师凭借对2025年《意见》规定的精准把握,紧扣“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两大核心构成要件,结合当事人在校学生的特殊身份和初犯偶犯的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在帮信罪案件辩护中,不仅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基础,更需要熟悉最新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善于从当事人的个人情况中挖掘辩护要点,将法律条文中的“弹性空间”转化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