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结果 | 证据链断裂精准破局,赵飞全律师为融资纠纷案当事人获存疑不起诉

2026-06-01

(2025)JZ检刑不诉字第XZ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钟某(化名)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一笔500万元的企业融资项目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起诉意见书认定:钟某在向投资人陈某融资过程中,虚构公司核心技术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事实,夸大公司经营业绩,诱使陈某投资500万元。后投资款项在项目运营中发生亏损,陈某以“被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钟某于2024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批准逮捕,一度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融资过程中的商业夸大宣传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如何区分?钟某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钟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诈骗罪律师、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钟某,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脉络,并通过调取全部在案卷宗,发现了控方证据链存在的重大断裂。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赵飞全律师指出,认定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钟某将500万元融资款全部投入公司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资金流向清晰可查,未发现任何个人挥霍、转移资产或隐匿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行为人将所获资金确实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便最终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亦不能据此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赵律师进一步论证,钟某在融资过程中确有部分夸大宣传,但公司核心技术已进入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并非“虚构”;经营业绩虽有美化,但基础数据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夸大陈述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融资风险应属商业风险,不应刑事化

赵飞全律师强调,投资本身具有固有风险。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资前进行了尽职调查,系基于自主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亏损系多重因素叠加所致,属于商业投资风险。将正常的商业亏损刑事化为诈骗犯罪,不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辩护词核心观点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500万元融资款全部汇入公司账户,用于约定的技术研发和业务拓展,资金使用真实、透明。钟某未将任何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私人债务或转移隐匿,其主观意图是真实经营,而非非法占有。

第二,钟某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融资过程中的商业宣传和前景预测,属于商业谈判中的合理表述。公司核心技术确在申请专利,经营数据有财务凭证支撑,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第三,本案本质是民事投资合同纠纷。投资人陈某系基于充分信息披露和自主判断作出投资决策,亏损系经营风险所致。将投资失败等同于诈骗犯罪,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于2025年3月获释。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诈骗罪律师运用“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据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通过以下三个维度实现了辩护突破:一是通过梳理资金流向,排除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二是精准界定民事夸大宣传与刑事欺诈的法律边界;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有效防止了经济纠纷刑事化。本案充分证明,在融资类诈骗案件中,专业诈骗罪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证据链未闭合时及时提出异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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