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案发前系某小学班主任兼数学教师,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采用欺骗、强迫手段,先后将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家中、附近山上、教学楼等地实施侵害。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宣告禁止其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一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明确了针对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终身禁业”制度。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当加重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这一规定填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之间的法律空白,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
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指出,特殊职责人员强奸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审查“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是否成立,以及“迫使”的方式和程度。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利用了特殊地位实施了强迫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在刑法的罪名体系中,强奸罪的法定刑远重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准确的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职责。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性侵行为的情况,司法机关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时,应兼顾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被告人系一名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在校学生,原审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深入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特征、精神状态及案发环境,并走访了被告人的班主任、同学、家属等多名证人,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无强奸故意,多次供述中均表示其只是想和被害人“亲近”“看对方反应”,并未表达出强行奸淫的意图;结合被告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实际情况,其对于性的认知能力远低于同龄人,难以认定其具有强奸罪的故意。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罪名从强奸罪变更为猥亵儿童罪,当事人从实刑走向免予刑事处罚。
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在办理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的案件时,始终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审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对于智力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特殊群体,其对性行为的认知能力有限,可能不具备强奸罪的故意;第二,准确区分强奸与猥亵——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奸淫目的”,应当争取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从而适用较轻的量刑;第三,全面收集品格证据——包括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社会调查报告等,展现被告人具有帮教条件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第四,积极促成赔偿谅解,体现悔罪态度。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辩护中始终坚持“依法辩护、理性辩护”的原则。他认为,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此类案件呈现“入罪易、出罪难”的实务困境,但刑事辩护的价值恰恰在于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厘清犯罪与违法的边界,守护“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刑事追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强奸罪律师。